摘要:E.3.1 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可燃性粉尘的释放和/或泄露,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应适当地转移或移动到安全区.或者这样做如果不切合实际,则应把释放或泄露安全地封闭起来,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控制以达到安全。
E.3 爆炸防护措施
E.3.1 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可燃性粉尘的释放和/或泄露,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应适当地转移或移动到安全区.或者这样做如果不切合实际,则应把释放或泄露安全地封闭起来,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控制以达到安全。
E.3.2 如果爆炸性环境含有几种类型的可燃性和/或易燃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则保护措施应与最高级别的潜在危险相适应。
E.3.3 如果工作人员或工作环境携带或产生静电,按照5.2的要求预防点燃危险,应考虑到静电放电。工作人员应配备适当的工作服,其布料不能产生能点燃爆炸性环境的静电。
E.3.4 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装置,应在防爆安全文件证明它们能够在爆炸性环境中安全使用后,才能投入使用。一些工作设备及相关的连接装置,虽然不属于本标准意义上的设备或保护系统,如果安装到设备上,本身能引起点燃危险,则上述要求也适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连接装置混淆。
E.3.5 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交给工作人员(工人)使用的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装置,其设计、制造、安装、接线、维护和操作的方式应尽可能减少爆炸危险,而且,如果产生爆炸,能控制或减少爆炸在工作场所和/或工作设备内传播,对这样的工作场所,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爆炸的物理效应对工人造成危害。
E.3.6 需要时,应向工作人员发出光和/或声音报警信号,使他们在爆炸条件达到之前撤离。
E.3.7 如果爆安全文件要求,应提供逃生装置并适当维护,保证有危险时工人能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场所。
E.3.8 可能有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首次投人使用之前,应全面验证其防爆安全性。保证防爆安全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应保持。应由能胜任此职的人员或防爆专家进行安全验证,他们应有爆炸保护的经验和/或进行过专业培训。
E.3.9 如果危险评定表明需要时:
——在电源出现故障时,如果电源故障能造成其他危险蔓延,则应能够使设备和保护系统独立于设备的其他部分,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为了关断自动处理系统中已偏离预定运行条件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应能够手动操作.前提是不影响安全;只有能胜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才能进行这项操作;
——紧急关停时,集聚的能量应尽快安全消除掉,或者使其隔离不再构成危险。
来源:曹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