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权并赔偿!“超出约定范围不当使用童模内裤宣传照”判了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6 22:10 2

摘要:童模受网络店主邀约为售卖的男童内裤拍摄商业宣传照,但双方约定仅在店铺作宣传使用的照片却出现在社交平台被售卖,童模起诉肖像权侵权,法院应如何认定?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一起童模内裤写真肖像权案。

超出约定范围不当使用童模内裤宣传照

照片使用人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童模受网络店主邀约为售卖的男童内裤拍摄商业宣传照,但双方约定仅在店铺作宣传使用的照片却出现在社交平台被售卖,童模起诉肖像权侵权,法院应如何认定?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一起童模内裤写真肖像权案。

11岁的李某系儿童平面模特。2023年10月,李某的母亲陈某与赵某经营的某百货商店签订童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李某穿着该网络店铺售卖的袜子和内裤拍摄产品宣传照片1350张,赵某向陈某支付肖像权使用费4500元,并约定仅用于网络店铺宣传使用。10月16日,陈某按照赵某的要求让李某拍摄完全部照片,并登录赵某提供的网盘账号上传照片。10月25日,陈某发现某网络用户的QQ空间展示了两张李某拍摄的内裤模特照和一张网盘文件夹页面截图,该文件夹的命名和排序方式与其上传时一致,该账号正在售卖李某拍摄的内裤宣传照。

陈某认为赵某未经同意将李某的内裤宣传照公开并售卖,遂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赵某否认其为上述平台账号的所有人。

经审查,赵某使用的一个网络账号以截取李某模特照中臀部部位作为社交账号头像,并使用另一个网络账号在社交群中售卖李某拍摄的内裤模特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网店售卖男童袜子和内裤为由支付4500元邀请李某拍摄仅身着内裤的童模照片,但李某拍摄的照片从未在赵某的网络店铺中有过展示,反而在网络社交群中被兜售。赵某认可的社交账号使用李某臀部照片作为头像,虽未显示该照片中人物的面部特征,但该账号中的聊天内容与邀约李某拍摄宣传照的聊天内容一致,该截图中展示的衣着、身体特征、拍摄姿势与李某提供的照片一致。而出售照片的另一社交账号,虽无法核实该账号的认证信息,但该账号的聊天内容展示了赵某经营的某百货商店营业执照原件,提供的收款账户也是赵某所有。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认定赵某为上述两账号的使用人,遂判决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童模拍摄内裤写真,虽未直接暴露隐私部位,但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体敏感部位,可能被认定具有软色情性质。商家虽取得监护人的拍摄授权,但后续超出约定范围传播、售卖照片的行为,已突破合法使用的边界,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更可能触及儿童软色情的法律红线,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随着电商、直播、短视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孩子成了潜在的“商品”,童模以成人化的形象展示内衣产品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成为软色情的受害者。本案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可能过度商业化的场景中,并接受邀约拍摄内裤宣传照,存在监护失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孩子的培养应当从兴趣爱好为出发点,摆正价值观和育儿观,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愉悦的成长环境。

编辑:阿瑞 二审:薇薇 三审:李茂林

来源:教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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