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内骂业主‘烂人’+曝光隐私,广安一男子被判公开道歉+解散群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7 10:19 2

摘要:400余人的物业沟通群中发布“某某就是一个烂人”的侮辱性言论,后又将包含杨某某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起诉状转发至该群。2025年3月27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群言论引发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400余人的物业沟通群中发布“某某就是一个烂人”的侮辱性言论,后又将包含杨某某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起诉状转发至该群。2025年3月27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群言论引发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被告周某因在物业群内辱骂业主并转发含个人隐私的起诉状,被判决公开道歉,涉事微信群亦需解散。该案对网络空间言论规范及隐私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据介绍,2025年1月,周某在400余人的物业沟通群中发布“杨某某就是一个烂人”的侮辱性言论,后又将包含杨某某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的起诉状转发至该群。杨某某认为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与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追加物业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为被告。

是否追加徐某某为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徐某某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转发起诉状给周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且未直接侵犯隐私权,故不予追加。

周某的辱骂言论是否侵权?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定,“烂人”一词属贬损性评价,构成对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类似案例中,微信群内侮辱他人多被判赔礼道歉。

本案判决周某需在涉事群内发布经审核的道歉声明,范围与侵权方式相当,故驳回原告要求居民大会道歉的诉请。

转发起诉状是否侵犯隐私权?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指出,杨某某的姓名、住址等虽曾通过公示公开,但身份证号、电话等属未公开隐私。周某在400人群内传播此类信息,构成隐私侵权。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责令周某道歉,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解散该群以消除影响。周某须在群内发布道歉声明;物业公司作为群管理者,因未尽管理义务,需协助解散微信群。

律师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也应该理性、文明表达诉求。”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提醒,群组管理者应履行监督责任,引导文明交流;公民应避免在公共网络空间使用侮辱性言辞或泄露他人隐私,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此案为规范网络行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司法范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某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某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

来源:川法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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