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条例于日前全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条例于日前全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了山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基础性制度框架,为提高全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随着国家和山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相比,显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时隔5年,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修正,有哪些新亮点?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销办理流程
这几年,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涉及营商环境工作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层面有关文件的部署要求,修正后的条例增加“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长效机制”等内容,补充完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条件”等有关条款。
比如,条例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长效机制”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针对企业登记,条例新增“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针对企业注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并增加了“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近年来,山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机制、“无证明之省”建设、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涉企执法规范化等实践经验,条例以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固化。
修正后的条例新增了“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营商环境无感监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增加“对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信息实时共享”。
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一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平台,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兑现流程,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相关市场主体,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
条例新增“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
修正后的条例新增“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推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
营商环境好不好,最终要看市场主体的评价,如何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困扰,条例从制度层面加以回应解决。
修正后的条例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条例还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并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
围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大数据等部门,依法保护涉企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防范和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诈骗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网络环境”,对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作出明确要求。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