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流域治理·梅检在行动 |畜禽养殖别“任性”,违法案例敲警钟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28 21:45 3

摘要:“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为响应闽清县委、县政府水质提升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闽清县检察院从检察职能出发,推出以案释法系列普法宣传,为水质提升注入法治动能。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为响应闽清县委、县政府水质提升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闽清县检察院从检察职能出发,推出以案释法系列普法宣传,为水质提升注入法治动能。

本期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

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邵武市某地红虫养殖场使用猪粪养殖,产生浓烈臭气,并滋生大量蚊蝇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村民不堪其扰向相关部门反映。经邵武市环保局调查发现,该市有7家红虫规模养殖企业,分布在两个镇五个行政村,总面积400余亩。邵武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进行立案查处,经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对红虫养殖场进行采样检测,显示所采集的样品均携带疫病病原体,邵武市环保局当即做出立案调查,并跟进四项配套措施。当7家企业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违法将受到严厉惩处后,迅速主动采取扑杀办法关闭红虫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16年6月,朱某德在城郊镇某村养殖红虫,现场有臭气刺鼻的异味,邵武市环保局以朱某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朱某德处50000元罚款。邵武市环保局对该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2021年5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霄县某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场内建有猪舍2幢,2幢猪舍污水通过管道流入一个约1立方米的沉淀池沉淀后经PVC管排放到旁边的山沟内,未发现2幢猪舍建设其它污水处理设施。

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在该养猪场负责人全程陪同下采样,经监测:排放口点位CODcr为1.26×103mg/L,NH3-N为367mg/L,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建设配套废水治理设施、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等三个违法行为对该养殖场予以立案。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该养猪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养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61万元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2024年10月3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2500头。经查,该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载明无养殖污水外排、不允许设置排污口。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存在原人工湿地末端设置有排污口。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不仅关乎生态环境安全,更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让我们携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法治力量护航闽清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针对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刑事检察打击犯罪

违规畜禽养殖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1.行政公益诉讼

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违规蓄禽养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当无适格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未起诉时,检察机关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职,重点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依法查处养殖场超标排污、落实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规范禁养区管理等问题。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

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可以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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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

来源: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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