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4月1日起江苏人的又一个全国首次!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9 12:32 2

摘要: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公共数据运营领域正迈出的关键一步,也是机构改革后,全国首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省级法规,《条例》与国家近期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

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公共数据运营领域正迈出的关键一步,也是机构改革后,全国首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省级法规,《条例》与国家近期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相呼应,以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全国探索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提供了“江苏方案”。

3月28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和江苏新闻广播联合制作的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江苏省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万军走进直播间,就《条例》中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现在全社会对数据的应用和保护意识都越来越强。数据权益的明确和保护,对于促进数据的流通交易、激发数据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探索构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近年来,数据泄露、个人信息滥用等事件频频发生,一些网络商家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针对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条例》又做了哪些规定?节目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主任做了介绍。

夏正芳说,数据权属问题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地方立法不宜直接明确数据产权的界定。《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设置“数据权益”专章,探索构建全方位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本省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确立公共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数据和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授权使用机制,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授权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强化活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明晰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保护数据来源者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数据权益登记凭证的法律效力,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强调个人、组织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条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等活动,不得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江苏省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万军对此做了介绍。

王万军说,《条例》对公共数据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一是在公共数据管理方面,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本省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对公共数据汇聚实行清单化管理;上级政府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采集的公共数据,应当向下级政府部门回流;统筹建设全省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推动数据共建共享;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提高公共数据质量。

二是在公共数据流通方面,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拒绝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安全有序的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

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压舱石。江苏省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万军介绍,《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进一步强调。

一是明确本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二是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

四是规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五是鼓励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隐私保护计算等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加快培育数据安全骨干企业;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数据安全相关服务。

江苏肩负着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重大使命,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发展和安全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我省数据条例是“数据二十条”颁布后全国首个省级数据立法。未来,随着制度完善与技术迭代,江苏有望成为全球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标杆,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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