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您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有何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会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给予不同等级奖励。还等什么呢?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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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介
绍
2017年以来,深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困难,资金紧张,面临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供货商货款的局面。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和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文合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转卖某某公司股权的形式募集资金。2017年12月26日,两人签订投融资服务协议,约定以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肖某控制的某某公司股份寻找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受让标的股份。
肖某在转让股份时向投资者承诺2018年某某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300万元,2018年签署IPO上市辅导协议,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不低于8股。同时,肖某向投资者保证如果达不到上述承诺,某某公司将回购投资者的股份,回购价格为购买价格加上年化10%的收益。
万某承接了王某文销售聚电智能股份的业务,与李某瑞、王某组成销售团队,通过分销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聚电智能股份,在销售的同时承诺保本付息。
被告人晏某勇是万某销售团队的分销商,纠集多人通过销售团队在微信群、网页、网站直播间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聚电智能股份,在销售股份的时候承诺保本付息。晏某勇在销售聚电智能股份的过程中,明知某某公司经营恶化,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虚假宣传,为了欺骗更多的集资参与人购买股票,将网上的不利言论发给王某,并由王某转发给王某文,由王某文删除不利言论,放任王某文人为操纵拉升股价,以便给投资者造成该股票具有投资价值的假象。晏某勇与万某、李某瑞等人约定以每股人民币16元对外销售聚电智能股份,每销售一股晏某勇团队可获得人民币7.5元的佣金。(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1332号,本案中提及的肖某、王某文、万某、王某已另案处理)
裁
判
观
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晏某勇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晏某勇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能证实晏某勇在推广销售某某公司股票前期就明知该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难,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晏某勇放任王某、王某文等人删除不良言论以制造股票具有投资价值假象的事实。在案证据证实,晏某勇不具备股票承销的资质,作为万某销售团队的分销商,通过网络公开宣传、销售某某公司股票,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小
编
说
法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本案的认定较为关键。二者主要区别在以下几点:
1.犯罪目的:前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则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后者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一般比较清楚,造成 “存款” 损失往往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晏某勇相关案件中,若晏某勇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主观故意,比如将大量佣金肆意挥霍、隐匿或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奢侈消费等,就倾向于集资诈骗罪;若只是想通过吸收资金赚取利息差用于公司运营等,即便后续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也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特征。
2.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不仅侵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仅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
3.行为方式及对象:前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对象可能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群众或特定的少数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不使用诈骗手段,不以使用诈骗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吸纳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在晏某勇案里,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晏某勇在推广销售某某公司股票前期就明知该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不存在诈骗手段进行集资。
4.量刑: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同中情形,例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犯集资诈骗罪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此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监制:张永江
作者:许静,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许静
责编:刘大庆
审核:王振华
来源:案件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