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包人破产,背靠背条款不可能履行,分包人可向总包要钱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总包方的工程欠款未经法定债权申报程序,则无法获得清偿。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客观上无法成就。此时,承包人不得以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未满足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项。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总包方的工程欠款未经法定债权申报程序,则无法获得清偿。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客观上无法成就。此时,承包人不得以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未满足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项。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首先应重点审查合同效力,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基础。即便当事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有效与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存在大量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违反《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为典型和突出。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是指,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在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