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坚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