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丹霞:内地和香港法律关于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甲向乙出借资金,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审判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向乙出借资金,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审判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两家分别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因一批进口货物入境后产生的运输费、报关费、港杂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双方于2024年11月签订《临时仲裁协议
今天(17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该案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首次就临时仲裁中仲裁事项涉外因素的认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完备与否等作出裁判,为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