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女主播被公司起诉不构成劳动关系、只是合作,法院判了,并作出提醒
丽丽(化名)以带货主播的身份入职某公司当主播,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信息推广、产品推广、产品销售等,服务费12000元/月。此外,双方还具体对每月、每日直播时长以及提成等条款做了约定,丽丽若未完成工作量,某公司有权相应扣除薪资金
丽丽(化名)以带货主播的身份入职某公司当主播,双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信息推广、产品推广、产品销售等,服务费12000元/月。此外,双方还具体对每月、每日直播时长以及提成等条款做了约定,丽丽若未完成工作量,某公司有权相应扣除薪资金
新就业形态领域下,部分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以“合作协议”名义与网络主播建立灵活用工关系,但实际仍对主播进行考勤、排班及薪酬管理,模糊劳动关系边界。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具有
钟某是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被公司指派按指令接送甲方公司客户,他提前10分钟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