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成果|汪倪杰:论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
在我国,关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的立法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关规范散见于各部法律,既未明确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亦未形成科学的保护路径。首先,《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该款并未明确声音权益与肖像权之间的关
在我国,关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的立法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关规范散见于各部法律,既未明确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亦未形成科学的保护路径。首先,《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该款并未明确声音权益与肖像权之间的关
关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特别法,既未明确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亦未形成科学的保护路径,极易引发裁判争议。声音作为人格要素既受人格权法调整而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特别法结合而产生
我国立法及学说均将帮助侵权视为共同侵权,并对帮助人课以连带责任。该观点无法覆盖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多样的结合方式与责任形态。据此,应将帮助侵权类型化,重构其归责要件。形态一为共同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二者形成意思联络,且帮助人的故意指向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