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合法不合理现象频频出现,如何以常识常理常情校准偏差? 法学博士后、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宁波中院的尹振国提出:司法裁判要依国法,用常识、常理、常情中去校准个案中可能存在的偏差,裁判文书要讲法理、说事理、谈情理,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裁判 常识 司法 常理 常情校准 2025-04-22 14:4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