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黑龙江省 性别比 失衡 性别比失衡 人口性别比 2025-05-03 15:4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