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军 | 合作录音制品权利归属和行使的司法界定 合作者在录音制品中相互配合为录音、混音、母带制作付出了实质性智力工作创作,该录音制品的首次合作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合作完成的录音制品在权利归属和行使,可以参照适用我国《著作法权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录音制品的合作制作者一方,有权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 权利 司法 著作权法 姚建军 录音制品 2025-05-12 14:4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