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法院 | 从“对抗”到“对话”
申请执行人陕西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成都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B公司在A公司处购买重型汽车6台,A公司完成交付后,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高陵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
申请执行人陕西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成都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B公司在A公司处购买重型汽车6台,A公司完成交付后,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高陵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
大刘将名下的重型汽车登记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小张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