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9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以下称澳方)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以下称澳方)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