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谩骂他人,“键盘侠”该担何责?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30 10:00 2

摘要:某日,某知名动漫的爱好者们举办了一场非盈利性粉丝群体线下活动。该动漫的资深粉丝小林作为活动工作组成员组织并参加活动。在此之前,小林曾向一位画师约稿购买了一张动漫海报。

随着网络技术日益发达,

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

分享兴趣爱好的主要阵地。

从二次元文化、影视追剧、追星等等,

各类兴趣群体在虚拟空间里搭建圈层。

但是,也滋生出令人不安的荆棘——

部分网民从观点分歧演变为恶意谩骂,

从意见争论升级为人身攻击,

甚至还有“开盒”等

侵犯个人隐私的恶劣行为。

当网络暴力冲破言论自由的边界,

键盘敲出的每个字符,

是否都做好了承担法律后果的准备?

享有自由的同时,如何守住界限?

不理性的言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某日,某知名动漫的爱好者们举办了一场非盈利性粉丝群体线下活动。该动漫的资深粉丝小林作为活动工作组成员组织并参加活动。在此之前,小林曾向一位画师约稿购买了一张动漫海报。

活动当天,小林将海报公开亮相,与同好共赏。几天后,画师在社交媒体上上传分享了该海报,并宣称将对该画作进行实体复刻和通贩(意为某种商品或服务被公开出售)。

插图由AI生成

然而,另一位参加活动的粉丝小文因不满工作组对活动支出的公示方式,在社交平台上对涉案海报的版权和通贩事宜提出质疑。在无切实凭据的情况下,小文公开指责小林用工作组的资金约稿,与画师合谋侵权贩卖海报用来圈钱,用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的字眼进行了辱骂。

实际上,画师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公开称,通贩该画作为个人商业行为,没有与任何人合作。小林认为小文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明确指向自己,并已在特定圈子内造成较为广泛的不良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所以将小文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林作为活动的工作组成员,对于相关活动参加人员所提出的质疑,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但小文所发布的涉案言论中使用了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的词句对小林进行否定性评价,公开贬损他人人格,且小文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发布的言论属实,其行为明显违法,构成名誉权侵权。

鉴于小文发布的内容已指向小林的社交媒体账号,小林作为该账号的使用人,可以认定小林系小文相关言论的指向对象。小文在社交平台公开发文,其言论内容能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即便传播范围较小也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综上,小文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涉案内容侵犯了小林的名誉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评论也应注意合理界限

网络因其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成为民众表达意见、分享日常、互动交流的首选平台,但自由发表网络言论的同时应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指引,恪守法律边界,不得将未经证实的内容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扩散。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即不得通过言行正面否定他人人格尊严或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使用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道德质控的词句,即便未“指名道姓”,但如结合上下文内容及特定语境有理由相信是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指向性否定评价,且为第三人知悉的,则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开性社交平台发表的侮辱、诽谤性言论,即便发言人的粉丝数量较少,也存在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的潜在可能,亦可能构成侵权。

固然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不受侵犯,但仍需综合考虑被评论人的身份、职业等情况。如本案中,小林作为活动的工作人员,其在面对活动参与者的质疑和评论时,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网络平台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平台监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关于网络侵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也应从内容真实性、他人名誉损害性、违法背俗性等方面对平台内言论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如经核实该言论确实存在侵害他人权益情形,应及时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积极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文明发言,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交平台需通过技术监管与规则约束筑牢防护网,更需要网民自发的维护。当非理性情绪裹挟键盘化作谩骂攻击,甚至是“开盒”行为撕破隐私边界实施网络霸凌,这不仅违背了数字时代的文明公约,更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唯有平台责任与个体自律形成协同治理机制,方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理性对话的精神家园。

严佳颖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来源:上海高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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