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来,一位新晋短视频博主成为人气网红。直播间里,只见他身着整洁西装、梳着大背头、说着“亲爱的姐姐”、再搭配着温情关怀的话术,这位“建国”弟弟,凭借其温柔儒雅,很是赢得了不少中老年女性的好感。
还记得那位靠捂嘴、撩发、对口型唱歌,来“收割”中老年女性的网红“秀才”吗?随着账号被封,人设崩塌,网红“秀才”已彻底退出互联网舞台。
然而,法治网记者注意到,近期,又有新的“赛博秀才”们“出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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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位新晋短视频博主成为人气网红。直播间里,只见他身着整洁西装、梳着大背头、说着“亲爱的姐姐”、再搭配着温情关怀的话术,这位“建国”弟弟,凭借其温柔儒雅,很是赢得了不少中老年女性的好感。
如果只是一位专业的情感博主,这原本倒也无可厚非。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据媒体报道,这位“迷倒”无数阿姨的“建国”弟弟,事实上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网络博主,而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数字人”。
近日,有记者在短视频平台中搜索“建国”时发现,平台中共有十余个类似的“建国”,账号的粉丝数从几千到几万不等。
在一部分“建国”的作品中,在视频中不太显著的屏幕最下方,仔细瞅的话,会看到有用小字标出的、提醒内容由AI生成的字样。
这些数字人“建国”账号中发布的视频形象雷同、动作僵硬、语调单一,人物边缘还会出现明显的抠图痕迹。
他们常常以“亲爱的姐姐”开头,叮嘱姐姐们保重身体,有的还会引导姐姐购买下方橱窗里的面霜、艾草贴等商品。更有甚者,还会在私信聊天后,将受众引流到微信端,继续用话术诱导粉丝购买高额商品。
“虚构人设本身即构成欺骗行为,即使商品真实,但通过虚假情感关系诱导非理性消费,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指出,若AI数字人通过虚构“贴心弟弟”人设,利用情感诱导中老年人高价购买商品,则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件。若商品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如超出合理利润范围),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事实”中的“价值误导”。
对于这种新兴的AI“数字人”,中老年群体是否清楚呢?法治网记者在北京某小区健身广场上随机挑选了几位中老年阿姨,向她们播放了几段“建国”弟弟的短视频,有阿姨表示,自己确实刷到过“建国”的视频还给其点过赞,但几位阿姨都没有看出“建国”弟弟不是真人,且也没有注意到这些视频中提示AI生成的字样。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数智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李悦律师表示,平台允许AI数字人账号无标注或者仅以“小字标注”提示虚拟身份,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显著标识”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做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此外,平台未对引流至微信等其他平台交易的行为进行有效拦截,还违反了“风险控制”义务。若平台发现不良信息,却未限制传播或拦截,放任不良甚至违法信息向其他平台导流扩散,客观上放大了未标识内容的传播风险。
“建国”弟弟这类“数字人”利用情感空缺诱导老年人消费,若老年人因情感依赖购买高价商品,能否主张撤销交易?
李悦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如能证明销售方故意隐瞒身份,操控老年人情感,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进行交易的构成欺诈;如销售的商品明显存在不合理高价属于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有媒体报道,数字人“建国”这一AI形象的持有者,自称主要依靠带货盈利,通过社交平台利用聊天话术模板,吸引老年人购物。他还称,如果跟着他做,社群加人加到400人,可以月入过万,正常情况下,一个月便可回本。
“建国”形象的持有者还称,他有十几个AI人物视频账号,通过注册公司收款。一款产品的定价在100元至300元,若是定价一单300元,以成本30元来算,一单就可以赚200多元。
不仅于此,该“建国”形象的持有者还通过收徒的方式扩大规模,学费9980元,可以一对一陪跑,还包起号,还可以选择支付988元学费只学习数字人带货。此外,如果和他一起做矩阵号,可以自己申请一个营业执照,以便注册多个“建国”账号,也可以选择挂在他的公司名下,若因违规被封号,直接换号即可。
这种公开打擦边球,利用数字人带货“圈钱”的行为,为何会如此肆无忌惮?在当前的法律中又是如何定性的?
“针对诈骗分子利用多平台引流、空壳公司洗钱、技术手段规避封禁等行为,当前法律在‘穿透式执法’中确实存在障碍。” 李悦律师认为,一是跨部门、跨平台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资金流水、网络行为等关键信息分散于不同监管领域,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诈骗分子通过虚假注册公司、虚拟号码及境外服务器层层隐匿身份,实际控制人身份难以锁定;三是现有法律对“换壳重生”等动态规避行为缺乏针对性条款,封禁账号后仍可跨平台转移,且对引流推广、洗钱工具提供者的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偏低。
针对数字人“圈钱”乱象,如何实现“穿透式”治理?李悦律师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多维度协同治理。
首先,推动修订相关法律,将数字人身份强制标注、跨平台行为日志留存等纳入平台责任,明确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追责规则,加大对“帮凶”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次,建立公安、金融、通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联动机制,打通资金监测、企业登记、网络行为等数据库,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设备指纹、生物特征进行跨平台标识,实现“一处违规、全网拦截”。
最后,压实支付机构、代理注册公司等主体责任,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主体实施“一案双罚”并纳入信用惩戒,结合AI动态识别涉诈话术和资金异常流动,形成从数据互通到源头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