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审结一起因网络售茶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行经营者陈女士因售卖的普洱茶外包装标注日期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时间存在冲突,被买家肖先生起诉索赔近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退还全部货款4896元,但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审结一起因网络售茶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行经营者陈女士因售卖的普洱茶外包装标注日期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时间存在冲突,被买家肖先生起诉索赔近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退还全部货款4896元,但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网售茶叶被指“生产日期与标准冲突”
陈女士在东莞常平镇经营一家食品商行,并于2023年尝试在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普洱茶。2023年12月,肖先生以4896元购买了8饼标注为“2008年易武古树圆茶生茶”的产品。收货后,肖先生发现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18日,而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于2008年6月制定、同年12月1日实施。肖先生认为,生产日期早于标准生效时间,商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遂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48960元。
争议焦点:标签瑕疵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庭审中,原告肖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案涉茶叶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存在“时间逻辑矛盾”,属虚假标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商行经营者陈女士则辩称,茶叶质量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日期问题系早年印刷错误,已提前告知买家。她还提交了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显示茶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标准要求。
针对双方争议,法院认为,普洱茶作为可长期保存的茶类,其地理标志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分属不同规范体系。案涉茶叶虽标注日期早于现行标准发布时间,但产地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检测结果亦证实其安全性。此外,原告肖先生自述长期饮用普洱茶,对产品特性应有较高认知,标签瑕疵不构成对其“食品安全性误解”的充分理由。
法院判决:退还货款,驳回十倍赔偿诉请
2024年9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陈女士退还肖先生全部货款4896元,但驳回了其十倍赔偿诉求。法院指出,标签瑕疵虽属不当行为,但未影响食品安全或误导消费者,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后,肖先生退回茶叶,陈女士亦完成退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需理性维权,商家应严守合规细节
本案主审法官梁敏分析称,消费者维权应以“食品安全实质风险”为基准,重点关注成分、保质期等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信息,若发现虚假标注可主张赔偿,但对非实质性瑕疵(如错别字)建议优先退换货。同时需保存商品实物、购买凭证等证据。
商家须确保标签标注与生产时有效标准一致,新旧标准过渡期可通过补充说明降低风险,并主动沟通产品特性(如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避免误导消费者,做到诚信经营。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来源:东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