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能随便安装吗?一起来看电子眼“小安”上岗记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31 17:19 2

摘要:从辅助交通管理的“电子警察”,到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防设备,乃至商场、超市等商业机构设置的监控摄像头,各类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这些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备受社会关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从辅助交通管理的“电子警察”,到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防设备,乃至商场、超市等商业机构设置的监控摄像头,各类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这些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备受社会关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小安”一起看看电子眼是如何“上岗”工作的。

#

工作“持证上岗”

给你看看我的漂亮“简历”

法官解读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更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联条文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向上滑动阅览

#

星期二

不离“工位”不“吃瓜”

职场要有“边界感”

法官解读

如民宿、宾馆的客房、商场的更衣室等场所,属于消费者个人活动的场所,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偷拍等违法行为发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此类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关联条文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向上滑动阅览

#

星期三

消息“已读不回”

我真的不是在“摸鱼”

法官解读

对于在家门口等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需以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综合考虑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不侵犯他人的隐私。

关联条文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向上滑动阅览

#

星期四

保持定期“瘦身”

每天都更健康一点

关联条文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上滑动阅览

#

法官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拍摄人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

文中漫画均基于AI生成后改编

杭州中院、杭州市司法局举行工作交流会商会

杭州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部署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潮音·定格 | 唱响“西湘记”,法护“姊妹湖”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