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问百答(16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01 17:02 2

摘要:甲公司称自己的经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了继续生产经营想找乙借钱购买原材料。于是,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合同中约定借款的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乙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经过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没有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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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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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称自己的经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了继续生产经营想找乙借钱购买原材料。于是,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合同中约定借款的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乙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经过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没有将这借款实际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用于为自己偿还银行的贷款。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呢?

王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上述法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是因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它可能导致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其他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是关于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借款用途进行的新的调整,从法条上直接予以规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且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在此提醒大家,在作为借款人取得借款后,虽然获得了款项的所有权,但仍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定使用借款,否则将可能因为违约行为给自身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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