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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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全省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卫老龄函〔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公共服务局:

为促进全省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质量管理

(一)强化质量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服务与管理的高质量作为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不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指导督促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统筹资源,推动设立省、市医养结合质量监控中心,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公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媒介公布并定期更新本辖区经过质量监控合格的医养结合机构信息,方便社会了解、查找和监督。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行按照病情需要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业务支持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有序衔接。

(三)促进质量共治。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区和养老区应当分别符合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执业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对于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分别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服务量不饱和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医养结合机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提升服务质效

(四)完善协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指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按照“合作共赢”的原则,规范签订并认真履行合作协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内部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与衔接。

(五)发展居家社区服务。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提升老年人主动健康能力,积极预防和早期干预老年疾病。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健康管理服务,积极预防和早期干预老年疾病。持续开展社区(含乡镇,下同)医养能力提升行动,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统筹闲置资源,因地制宜拓展康复、护理及养老服务,并以社区为平台将医养综合服务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依托现有服务平台,探索开发医养结合信息化系统,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持续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远程协同服务范围,发挥平台支持作用,健全落实远程协同量化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平台内各医养结合机构使用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长期不使用或恶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养结合机构,取消其平台使用资格。进一步扩大平台范围、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引进京津冀优质医疗资源加盟平台,通过互联网医院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复诊,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探索人工智能在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健康照护等方面的应用。

(七)发挥中医药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独特优势,实施中医医养结合能力提升项目。以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为重点,广泛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内养功等传统体育运动,丰富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加强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病)科、治未病科、康复科等中医优势专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推广应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适宜技术,不断满足老年人中医药养生保健和看病就医等服务需求。

(八)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壮大服务力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医养结合职责承担机构和岗位负责医养结合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协调成立医养结合工作专班。推动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政策,不断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培养、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组织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基本公卫老年人相关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日常诊疗及宣传科普集中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知识技能指导或培训。

(十)优化团队服务。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综合服务团队,在加强入院评估和期间评估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支持药师、营养师等加入服务团队,满足老年人科学用药、营养改善等需求,最大限度帮助老年人维持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十一)拓展培养培训。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推动职业院校加强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人才培养,做好全国医养照护与管理职业本科专业培养试点在我省的有效开展。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本地区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紧密型医联体进修,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组织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协调环京津地区医养结合从业人员到北京高水平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四、保障服务安全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督促检查,维护机构安全有序运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建立与之配套的事故预防服务管理机制,强化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生产动态化管理。

(十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民政等监管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无执业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查处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过度诊疗、低标准住院等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

(十五)做好传染病防控。各级卫生健康、民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医养结合机构要按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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