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数据产品侵权案(14)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05 11:33 1

摘要:2023年9月判决中,法官认为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属于信息性作品,而非创造性作品,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更广,具体来说:1)Westlaw的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属于信息性作品,而非高度创造性的作品。批注的内容通常与司法意见的语言紧密相关,且其主要目的是总结法律要点,而

关于第二个因素“作品性质”,法官两次判决均有利于ROSS,但理由上也有差异。

2023年9月判决中,法官认为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属于信息性作品,而非创造性作品,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更广,具体来说:1)Westlaw的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属于信息性作品,而非高度创造性的作品。批注的内容通常与司法意见的语言紧密相关,且其主要目的是总结法律要点,而非进行创造性表达;2)信息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通常更广,因为它们更接近于事实性内容,而版权法对事实性内容的保护较弱;3)尽管这一因素需要陪审团进一步判断批注与司法意见之间的具体关系,但总体上这一因素倾向于支持合理使用。

2025年2月判决中,法官认为“作品性质”因素的判断涉及“关注作品所固有的创造性程度”,更具创造性的作品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具体到本案:

Westlaw的材料具有版权有效性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原创性火花。但这些材料并不那么具有创造性。尽管批注需要编辑的创造力和判断力,但这种创造力低于小说家或艺术家从头开始创作作品的创造力。关键编号系统是一个事实性汇编,因此其创造性是有限的。法官2023年9月也倾向于这一观点,但当时并没有对有关创造性程度的事实争议作出即决判决,现在(2025年),正如之前所总结的,批注具有创造性元素但远非最具创造性的作品,因此,第二个因素倾向于ROSS。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因素“很少在合理使用争议的确定中发挥重要作用”(Authors Guild, 804 F.3d at 220)。

第三个因素关注ROSS使用了多少作品以及与整体相比其重要性如何。

2023年9月,法官在第三个因素认定问题上提出如果ROSS的AI系统仅使用批注进行语言模式分析,而非复制其表达,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并将相关认定交由陪审团审理:

法官首先明确判断方法,指出定义被复制作品的范围至关重要:1)如果以单个批注为单位,复制的数量可能较大;但如果以整个汇编作品为单位,复制的比例则相对较小;2)即使复制的数量较大,如果这种复制是为了实现转换性目的,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3)如果复制的内容是原作品的核心表达部分,则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然后指出,具体到本案,如果ROSS的AI系统仅使用批注的内容来分析语言模式,而不直接输出批注的文本,那么这种使用可能不会被视为对原作品核心内容的复制。最后认定这一因素的认定取决于陪审团对以下问题的判断:ROSS的AI系统如何使用批注内容,以及其输出是否包含受版权保护的表达。

法官在2025年2月判决中写道,其2023年判决意见中没有决定第三个因素但暗示它倾向于ROSS,现在,基于以下理由,进一步决定第三个因素倾向于ROSS:

在判断ROSS使用是否“与复制的目的合理相关”时,法院会考虑“所使用材料的数量”以及“它们的质量和重要性”,要赢得第三个因素,被控抄袭者不能取走作品的“核心”。2023年判决时,法官关注的是ROSS声称其向最终用户提供的输出是司法意见,而不是Westlaw的批注,因此它“传达了很少的原始作品的感觉”。2025年判决时,法官坚持这一推理,因为在“ROSS向最终用户提供的输出不包括Westlaw的批注”这一点上没有事实争议。Authors Guild案明确指出,在第三个因素的判断上,重要的不是“在制作副本中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而是由此向公众提供并可能作为竞争替代品的内容的数量和重要性”。鉴于ROSS没有向公众提供Westlaw的批注,第三个因素有利于ROSS。

法官在2025年2月判决中还写道,ROSS在简报中强调“所声称被取走的批注数量仅占Westlaw所拥有批注总数的一小部分”,但这一论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复制作品总数量的百分比既不是决定第三个因素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无论如何,ROSS仍然赢得了这一因素。

法官认为第四个因素“无疑是合理使用中最重要的单一要素”。审查方法上,1)其考虑的是“ROSS的复制行为对原作品市场的可能影响”;2)不仅要考虑当前市场,还要考虑原创作品创作者通常会开发或授权他人开发的潜在衍生市场;3)同时也会考虑“复制行为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

2023年9月,法官将该因素交由陪审团判断,即“ROSS的产品是否真正替代了Westlaw”,以及“这种使用是否对Westlaw的市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判决写道:

如果ROSS的产品被视为Westlaw的替代品,那么这种使用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但如果ROSS的产品通过转换性的方式使用批注内容,开发出一种全新的法律研究工具,那么它可能不会对Westlaw的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前面提到过法官将转换性使用问题也交由陪审团判断);需要考虑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包括Westlaw的数据许可市场和AI训练数据市场(因为原告声称ROSS通过非法获取Westlaw内容,损害了其在这些市场的利益)。

也就是说,法官当时认为应由陪审团审理这一因素是出于以下考虑:1)其当时认为“ROSS的使用可能是转换性的,它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研究平台,其目的与Westlaw不同”,如果这点成立,那么ROSS就不会是Westlaw的市场替代品;2)担心是否存在一个相关且真实的事实问题,即Westlaw是否会使用其数据来训练AI工具,或者出售其批注作为训练数据;3)应由陪审团决定“公共利益是否更好地通过保护创作者而非复制者来实现。”

但法官后来认为这些担忧是没有说服力的:

即使是在所有有利于ROSS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判断,也可以认定ROSS的意图是通过开发一个市场替代品来与Westlaw竞争。Westlaw是否使用这些数据来训练自己的法律搜索工具并不重要,对AI训练数据潜在市场有影响就足够了。ROSS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出足够的事实来证明这些市场不存在且不会受到影响。公共利益的潜在好处也无法拯救ROSS。法官在这里认可公众对获取法律信息有利益,但指出这一点并不足以支持ROSS合理使用抗辩,因为一方面版权激励人们开发有助于社会的东西,比如优秀的法律研究工具,其开发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Westlaw所创造的任何东西,ROSS都可以自己创造,或者雇佣LegalEase来创造,而不侵犯Westlaw的版权。

最后,法官2025年2月在第四个因素上直接作出有利于Westlaw的判断。

鉴于对合理使用判断权重较高的第1、4个因素都倾向于Westlaw,尽管因素2、3倾向于ROSS,法官综合考量后判定Westlaw在合理使用问题上胜诉,即ROSS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官在2025年2月判决意见总结部分写道:

我对Westlaw在附录A中列出的批注的直接版权侵权问题上作出部分即决判决。对于这些批注,唯一剩下的责任事实问题是,其中一些版权可能已经过期或未及时创建。这一关于版权有效性的事实问题将由陪审团决定。我还对Westlaw作出即决判决,驳回ROSS关于无辜侵权、版权滥用、合并原则、场景必需原则和合理使用的抗辩。我驳回了ROSS关于直接版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即决判决动议。我修正了所有与本判决相冲突的先前意见部分。未在本判决中涉及的先前意见部分,例如我对辅助侵权、替代侵权和合同干扰的裁决,保持不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法官自己在判决意见中也强调ROSS的AI不是生成式AI,其意见仅针对非生成式AI。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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