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大讲堂|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来龙去脉与核心命题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06 13:28 1

摘要:“东方明珠大讲坛”是我校立足“学术兴校”发展模式和“多科融合”发展格局,由科研处牵头打造的代表本校最高级别、覆盖全校所有学科、具有学界美誉度、产生全国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殿堂,旨在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和高雅的学术氛围,带动全校高水平科研成果、高层次科研项目、高级别科

“东方明珠大讲坛”是我校立足“学术兴校”发展模式和“多科融合”发展格局,由科研处牵头打造的代表本校最高级别、覆盖全校所有学科、具有学界美誉度、产生全国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殿堂,旨在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和高雅的学术氛围,带动全校高水平科研成果、高层次科研项目、高级别科研获奖取得进一步突破。本期推送侯猛教授主讲的东方明珠大讲坛第71期的讲座实录。

本期“东方明珠大讲坛”也十分有幸邀请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唐应茂教授和我校法律学院于明教授以及方斯远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活动由我校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主持。

开场环节

致辞人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尊敬的各位专家,欢迎前来聆听华东政法大学第七十一期东方明珠大讲坛。

今日荣幸邀请侯猛教授为我们展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来龙去脉与核心命题》专题讲座。侯猛教授为法学博士、社会学系博士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同时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青年学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经贸大学和北京大学工作,前往纽约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研修挂职各一年。

本次东方明珠大讲坛也有幸邀请复旦大学法学院唐应茂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明教授与谈。东方明珠大讲坛是华东政法大学立足于学术兴校的发展模式、多科融合的发展格局,由科研处牵头打造的本校最高级别、覆盖所有学科,具有学界美誉度且全国影响力的一流学术殿堂,旨在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和高雅的学术氛围。也希望通过它带动华政高水平科研成果、高层次科研项目、高级别科研奖励取得进一步突破。接下来,有请侯猛教授进行演讲。

主讲环节

主讲人

侯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和社会科学》(CSSCI集刊)主编

很高兴与各位老师、同学们见面。本次议题源于10年前的一场争论。接下来,我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时间线,即“来龙”;第二,争论点及围绕争论点相关的重要议题;第三,对学科或流派的影响,特别是从社科法学本身发展影响进行反思。

首先,我选取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01年,北京大学朱苏力老师发表了《也许正在发生——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概览》,他将中国法学的研究格局分成三块,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诠释法学即法解释学,也包括后来受德国影响的法教义学。本次研究基于1992年朱苏力老师留美回国后所面临的学术环境产生,归纳了他于80、90年代的观察。当时社科法学才刚刚起步,三分法引起学界很大的关注,包括我也是见证了整个社科法学的发展。当时,社科法学属于新兴词汇,很长时间内未成为通用的法学交流语言。直到2013年,我在《法学》的稿子中首次使用,“社科法学”这个词才陆陆续续被提及、研究。在《中外法学》上,我看到了一组法教义学的文章深受触动,内容写的是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和民法教义学。其中两篇的作者张翔和许德峰是我的同学。我注意到,2000年后他们参与民法教义研究,致力于将民法作为一门系统化的学科来推进。这标志着民法教义学已逐渐形成了体系化的自觉意识。相比之下,我们从事法社会学或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则显得相对分散,很少在学术知识上进行深度合作和交流。当年我们曾提出设立一本名为《法律和社会科学》的杂志,旨在通过这一平台汇聚志同道合的学者。今天唐应茂教授能够出席我们的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不仅是对我们活动的支持,更因为他曾是《法律和社会科学》创刊号第一篇文章的作者。这篇文章是他合作撰写的,这样的学术合作体现了当时建立起来的学术友谊。从那时起,我也在思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是否可推动跨学科的整合。

学术史本质上是一种不断再生产的过程,它需要将各种偶然和碎片拼接成完整的叙述。2013年,我联系了张翔教授,致力于推动一场深入的对话,组织高质量的学术活动。此次对话会邀请了从事宪法、民法、刑法研究的教师与研究法理学和社会理论的学者参与。我们没有严格按照资历或辈分排序,而是根据议题设定讨论顺序。

这场对话会的影响远超预期,产生的争议被带回至各自领域引发广泛的讨论并形成学术成果,包括论文的发表以及各种学术场合的延续性探讨。有学者表示,这次对话是一种世代更替的象征。这种代际更替是自然且必要的。面对知识和权威,不应盲目崇拜,其背后其实包含了学术传统的更替与政治性的考量。

2021年,《中国法律评论》组织了八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探讨法教义与法学之间的对话。此次讨论延续了我与张翔的长期交流。张翔提出撰写一篇关于“宪法教义学”的文章,尝试在立法过程中引入宪法解释。我负责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对立法进行综述。

2022年我们召开了对话会——“共同面对新科技的挑战”。近十年来,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对法律学科和法学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新兴技术对法律体系的冲击,是第二届对话会的重要议题。因为面对新科技的迅速发展,教义与社科领域必须共同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过去学者之间的学术对立已经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如今面对共同的挑战时,合作变得更为必要。这场争论,苏力教授是重要的推动者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他以独特的视角和批判精神在法学界崭露头角。他常常挑战当时的主流观点。2003年,苏力老师关于奸淫女童案司法解释的文章——《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挑战了部门法的研究模式。不仅挑战了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还引发了刑法界的广泛批评,甚至出版了一本专门批判苏力的合集。这一争论凸显了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法教义学主要聚焦于特定部门法的解释,而法学方法论则探讨一般性的法律方法。

2011年前后关于“法律人思维”是否存在也是热点争论议题。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法理学界,成为法学界不断探索新议题的一部分。真正的高潮在2014年,彼时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迎来高潮,不仅是学术议题的碰撞,更涉及到学科认同。部分学者质疑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的结合是否合理,甚至认为法学与文学、经济等领域的交叉研究只是“知识的拼盘”。之后,围绕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深入讨论。

第一个重要争论点集中于教义法学与后果考量的冲突:教义法学特别强调严格依据刑事法制进行裁判,所有的裁量和考量都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相对而言,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倾向于进行后果考量,即不仅分析法律条文本身,还关注法律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另一个争论点集中在法教义学与法经济学的差异上,特别是裁判时是否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如何理解比例原则。部分学者主张,裁判过程中,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提升裁判的合理性和效率。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已经足够涵盖裁判中的衡量标准,且法教义学的分析与法经济学的分析在逻辑上存在相似之处。比如波斯纳的系统几乎考虑了所有因素,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认为这是法外考量,违反行政法制,在当时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这场争论其实今天还可以再考虑,关于后果考量这方面研究其实并不多,刑事法制也没有特别讨论,因为教义大家都基本认同,包括我也认同。但是后果考量到底是如何进行的,是类比日本的利益衡量,还是美国的法律经济学的系统性后果考量,还没有确切的定论,但当时学者们已经争论了一番,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法教义学和法经济学,一个是说在裁判的时候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另外一个是说需要运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感觉听上去与法经济分析没有太大差别。有学者认为这里并非比例原则,并无一个确切比例,只是一个大概范畴。这点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讨论。还有一场关于法的规范性讨论。主要是在法理学界,偏法学方法论及偏法理论的学者认为法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不会强调法的规范性,不会把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讨论问题的基本问题,所以不是法学,而是属于社科学。但是实际上我们做法社会学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性有自己的看法,我们可以把实然和应然分开,我们会认为实然和应然都是我们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里面本身是有规范性的。所以关于法学方法论也好,或者法的社会理论也好,包括法的经验也好,对于法律规范性的认识,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这种讨论相对来讲比较窄,但也足以让我们做法社科的学者在理论上有进一步反思。

教义学和研究社科的学者都开始研究科技相关问题。目前年轻一代的数字法学主要有两批学者:一批主要分布在北京,他们的讨论比较偏向于规范与语词的分析。另外一批学者更偏向于社科方向,更讲求美国法律社会规范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比较偏跨学科。这两批人的研究会有交叉,但其实研究方法不同。只不过大家都在研究数字法学,甚至很多目前研究数字法学的学者皆不是法理出身。法律科技也可以借助社会科学的进路研究,实际上在美国的法律与社会运动中,这种法律科技(law and science)在80年代的时候已经有比较强的研究氛围和传统。他们也是从社会科学角度去研究法律课题。有些人还在质疑,如果认为有社科法学,那么是否还有自科法学?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挺有道理,因为这是逻辑分类,但经不起仔细推敲。因为法律科技毕竟有学者去研究,不仅是偏文科倾向还存在一个社会科学的思维,我们是借助社会科学去研究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我会让学生专门关注这一方面,包括今年《中国法律评论》第二期,我的学生专门写了一篇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该同学博士论文也是法律科技方面。所以实际上我们做社会科学也需要面对新科技,因为时代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只不过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比如也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因为关于法律、关于科学、社会学是一个很强的传统,我们对法律科技做知识社会学、技术社会学和科学社会研究完全是可行的,特别是从事法理的研究。所以我觉得应该是以当下的议题,拿学科的方法或者教义的方法、语言分析的方法或是道德哲学的方法来分析新的法律问题。

最后再反思一下14年前那场争论对我们的影响,或者对整个社科法学发展的影响。一个就是我想通过别人对我们的批评反思,我们需考虑别人如何看我,这是为了反思我们自己到底有什么问题。比如说我这5年一直在思考社科法学到底是从哪追溯起,很多人都以为社科法学是一个中国的词汇,是苏力提的,果真是这样吗?如果提及社科法学的传统,当然要追溯到法律现实主义,甚至更早。我觉得可以追溯到100年前的法律现实主义,可追溯到70年前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所以我们应该把传统往前追溯,往前追溯的时候就会发现这方面的阅读我们都没有教给学生。

对于法学方法论方向的教学,因为大家都是学德语的,所以翻译了很多东西。我们英语反而还有很多没翻译的东西。提及到的很多人大家都不知道是谁,最多也只是了解提弗里德曼。但若提格兰特是谁,麦考利是谁,梅丽是谁,摩尔是谁,科瓦洛夫是谁,大家都不明就里。这都是我们做法律与社会学研究不可绕过的人物。因为苏力让我读的是波斯纳,还有科斯,但是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苏力都没有让我读过,这事实上构成我知识的缺陷。等我当老师做研究才发现这一课还是得补上。所以我自己也组织做翻译,包括我在书里面也讲,我们做法社科的同学就9个字关窍:学理论,释翻译,做前沿。研究者尤其是博士同学必须要学会做翻译,否则就缺失一块理论,实际上通过14年前的讨论看,我们部门法的法学方案都可以追溯到德国。中国还有比如说社会科学的传统,社会学、人类学,所以像费孝通、瞿同祖等我们也要进行追溯。所以这是14年前我所受的一个启发,就要把知识传统溯源。

第二个反思是法社科的知识碎片化,我14年就上了一门课叫《法律和社会科学导论》,一直上到现在从来没有断过。不管是在北大还是在人大上课上了10年,课程体系这10年基本上形成。这个知识体系主要是建立在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基础之上,而非一个学科体系。所以这让我这几年反思,我们不要提法制经济学,因为这只是分类思维,我们需要讲求体系化。法社科其实就分为三块:最常见的就是大家都认同的外部视角,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用社会科学去研究法律手段,研究行动中的法。教义就是研究文本中的法,大家的分工非常明确,其实不矛盾。法社科的外部视角就是法律声明。然后还有一块是内部视角,就是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当中到底怎么去用社会科学。比如说在事实认定阶段是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律适用阶段,我们的法律解释方法、经济学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甚至其他知识的解释可否解释得通。包括后果考量要有一个精确计算。在裁判过程当中,社会科学实际上也是有应用的,是在解释论意义上。法官在适用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法律推理、法律逻辑、法律论证,同时还要有事实的问题、证据的问题、后果的问题、社会科学问题。它是一个内部视角,这两个方面是构成整个法社科的最重要的两个视角。

我自己也体会到还有第三个视角,是因为我们已经有法学知识学研究,我觉得法学知识社会学其实也构成了社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是指对前面两种视角的反思。因为我们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我们以研究法律为本业,不管是外部视角研究法律,还是内部视角研究法律,都是同一个法学视角。我们还需对我们研究者自身做出反思:这个研究到底有没有问题?为何会做这样的研究?是不是因为老师所传授就觉得这是正确的,还是要反思教你的人本身有没有问题。这种反思其实是一个知识社会学或者是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反思。法学人缺乏反思,因为他觉得教义是完美的、体系的,但他忽略了研究者本身的问题,因为他觉得好像真理通过自己表达出来,但是难道没有偏差吗?所以像这种法学人的自我反思,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反思,构成了社科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社科法学其实对整个法学进行了反思,不只是局限于跟教义相对应。所以说整个法社科其知识体系包括三个部分,这三部分都不是我发明创造的,都是我归纳前人的东西,比如说第一个历史很悠久,第二个social science,在美国教科书已经出到第十版了,第三个主要还是偏知识社会学。所以这是我通过那场反思产生的一个体会,要把研究传统和知识体系重新理清。

同时对于我们整个法社科的证明,我觉得影响也是很大的。它会强化我们的一个认同:我们一定要把年会继续开好,把刊物继续办好,而且要办研习营培养年轻人,我们要办各种工作坊,这个工作坊也主要针对年轻人;我们要开课程,要办读本,这是把知识重新建构的过程。所以像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实际上是我们第五届的讲稿。也比如说正在做的法社科系列,第一本是我刚才的专著,第二本是研习营专门研究方法指南,我们明年会再出两本,第三本是怎么去做法社科田野调查指南。第四本是我们自己课程的讲义。这个也给我朋友看了,一开始他觉得这本书可能会比较凌乱,毕竟都是讲稿合在一起,但他读完之后比他想象中要好得多,因为它非常体系化。法社科怎么去学分成三块:一块就是社科的研究进度,这里面的进度有法律人类学、法律认知,法律人文。第二部分叫method,就是具体方法,比如说怎么做法律定性研究,怎么做法律定量研究以及法律经济分析,如何进行社会理论分析。这个更技术化,而且每个讲者背后其实都有一个团队或者一个群体。以讲法律定量研究为例,主讲人是刘庄。刘庄老师是做法律定量研究的,另外一个主讲人是吴雨豪,也是做法律定量的。这已经形成一个很强的传统,一个主讲人并不仅仅代表他一个人,而是代表他背后的团队。包括法律经济虽然大家研究有不同的偏好,但都还是做经济分析的领域。第三部分就是technique,就是怎么去观察现象,怎么去叙事,怎么去对话,怎么去写作。观察就是到现场去,叙事是观察之后思考它并把它完整表达出来。对话就是说要把他讲的变成一个学术的语言,有理论对话,最后成文之后怎么去修改措辞发表,这就是如何写作。当然这主要针对英语世界。所以整个法社科系列我特别骄傲的是这本书,经过了整整10年,会发现10年前老师们讲的都很琐碎,按照自己喜欢的去讲,虽然也出版了书,但其风格非常松散。但是发展了十年如今已特别成体系。经过10年的努力,伴随着教义对我们的各种批评,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让我们有了对工作的认同。

所以我觉得法社科其实主要是做行动中的法,是不是法学不重要。最本质的就是研究行动中的法,而教义学研究文本中的法,两者并不矛盾也不冲突。比如说我最近想做一项工作——对《民法典》做评注,做社科评注,我们现在主要围绕家事领域进行评注。因为我们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关于离婚、孩子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其实这一块法条的评注和社科的评注能够相辅相成。因为这方面的法条在适用时问题颇多,并非法条本身有问题,而是各种各样其他原因,我们希望通过法条评注把这个背后原因找到。因为我们做法社科主要是解释原因,可能a现象是b原因导致的,所以我们是把 b的原因找到给决策者,特别是给实务部门做参考,然后由他们来决策,他们一旦决策形成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甚至变成立法,就变成文本中的法,可以让教义去研究,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所以我们做行动中的法跟做文本中的法其实都是在推进中国的法治,不存在研究行动的法即是在挑法治的弊端。如果说过去的确有这种批评,我们也不是批判法学。我觉得我们做的就是研究行动中的法,做社科评注,把原因找到,让决策者以及实务工作者把原因通过文件法条的形式加以改编变成法条,然后借助教义再去评注。所以中国法学知识的生态不能只靠法学者,不能只靠教义,不能只靠社科,而是需要我们的实务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大家一起努力。但实际上现在各行其是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了,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现象。

最后我还想说,虽然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这场争鸣已经结束了,但是学界这方面的学术对话,特别是我们法学界的学术对话还很少,在论文里面没有这种对话意识,包括学术批评还是太少了,新的时代已经来了,我们90、00后已经起来了,新的时代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但有些基本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就是学术对话与学术批评。

主持人

陆宇峰教授

非常感谢侯猛老师精彩的讲座,因为侯老师喜欢做幕后工作,所以今天大家能听到这个讲座非常难得。不管是侯老师的《法社会科学》这本专著,还是我们法社会科学研习营的方法指南,侯老师觉得自己有义务,不只是为他的书,更多的是为我们的书,包括很多老师在内的共同的书做一个宣讲活动。我们这个活动也是一个系列活动。昨晚我们已经在思南公馆思南书局做了一场社会讲座,今天很高兴侯老师能够来到我们华政跟我们分享。实际上就像刚才侯老师说到的这场争论已经过去10年了。在座的同学都听说过并多少有所了解,甚至它已经成为了00后的同学们表达自己进入学术圈的一个标签。但实际上在座的多数同学在没有听这场讲座之前其实并不知道这背后的故事,并不知道所谓的来龙去脉以及他们究竟在争论什么。所以今天侯老师的讲座是以他自己当事人的视角,很好地为我们呈现了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这场争论,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的,究竟争论了什么,以及最后可能带给我们今天的学生什么样的思考,所以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侯老师。接下来邀请复旦大学的唐应茂教授与谈。应茂老师本身就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期的第一篇作者,应茂老师在整个社科法学的运动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接下来我们热烈欢迎唐应茂老师做与谈。

与谈环节

与谈人

唐应茂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主持人,谢谢陆处长!我对侯老师一直有很深的敬意,他今天讲的都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这些工作涉及到人、事、思想、载体等方面很多问题,需要很长时间的投入和积累。他对全国有什么样的法律达人,属于什么派别,不同人的思想脉络如何都很清楚。我基本上都是通过他了解法学界的消息,所以,我对他很感激也很尊重。但是,他的观点我倒不是都赞同。既然是学术争论,我稍微谈一点不同的体会。比如,他讲学术对话批评这没问题,大家觉得这是一个好做法。但是,我想说的是,其实也有一部分人,包括我自己在内,会刻意的不希望争论。

第一是个性使然。比如,我比较内向,能够不出席的会议,我尽量不出席。我宁愿不要任何曝光,就做自己觉得有意思的事儿。我这个立场和观点来源于我的老师吴志攀先生。我读书的时候,他就老说不要跟人争,自己写出来就很好。他又把他的老师搬出来,说他的老师芮沐先生当年也这样跟他们说:不要去争论,就做自己想做的事。当然,老先生们讲这个话的时候,有一些时代背景,与现在情况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有的时候争论不是一个好事,或者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方法。所以,我们也要尊重一些i人的偏好,如果他不愿意争论,他愿意做自己的事儿,那就让他做自己的事儿。

第二,我也不太喜欢谈方法。什么问题用什么办法去处理,自己看哪个方法合适就用哪种方法,不必太刻意讲方法。不过,我时不时还有一些写方法的文章,还得到过一些回应,但都是无心插柳而成。2015年《北大法学评论》编辑部给了个命题作文,叫金融法中的社会科学,找一位部门法研究老师来谈谈该部门法中的社会科学、社科法学。我和其他被邀请人一起开了个会,当时参会的冯象老师对我的影响特别大。按照苏力的说法,法学研究大概有几个套路:一个叫做技术法学,就是偏法律解释这一类的;另外一个叫政法法学,受前苏联影响形成。金融法研究没有什么政法法学影响。但是,还有一类影响很大的是移植法学,国外有什么咱们就搞什么,这个在金融法研究中很常见。最近,我看田雷老师的文章也提到说,上面这个范式划分,过去几十年存在,未来也会长期存在。在《金融法中的社会科学》那篇文章中,我最后的结论受冯老师影响很大。我刚才又回想了一下,也想了想今天侯老师的观点。整个法学界,不管是法理研究还是部门法研究,我觉得真正的问题不是方法论问题。用教义法学也好,用技术法学也好,用社科法学也好,其实,我们都不是敌人。真正的敌人可能是冯老师讲的官僚法学。在学术圈生存,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压力。法教义学还是讲逻辑、讲推论、讲道理的。我们会遇到一些不太讲道理的范式,这可能才是大家真正的敌人。所以说,讲道理讲逻辑,这应该是大家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不要简单地把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做一个对立,不要去引起过强的这种争论。更多地把精力放在我们如何去避免整个法学圈受到一些不好的影响,或者克服一些我们认为不好的影响,然后坚持我们认为应该坚持的逻辑和原理,这是第二点。

第三,刚才侯老师提到,学术产品的形成依赖于社会变化和个人偏好两大因素,大家对社会背景强调比较多,但我觉得个人偏好也很重要,至少对我而言是这样。社会背景是宏观背景,它决定了社会面临的问题类型,以及这些问题需要的解决方法。以中国为例,根据其发展阶段,可以预见将会面临特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可能随之而定。以我的经历为例,我在耶鲁大学学习时,我曾在图书馆偶然发现了卡尔·列维林的著作。他在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担任耶鲁大学院长,后来被认为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推动者,就是关注行动中的法。尽管他被标签化为法理学家,但其著作《担保法》却是一部非常实用和技术性的作品。同时,列维林的《担保法》讨论了大量美国当时的担保安排,很多实践、规则现在都已经看不到了。列维林的例子说明,即使是在法学领域,社会偏好难以忽视,学者往往只能写作他所处时代的现象。不过,个人偏好在研究中同样重要。以我自己的学术脉络为例,我的第一篇文章是与一位经济学家合作的,当时我对法经济学抱有很高期望。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逐渐意识到,不论是哪种研究方法,最终都需要在现实中得到验证,结论才能站得住。这几年,我和香港大学法学院刘庄老师合作,进行了一系列现场实验研究。我们采用心理学实验的方法,观察真实世界中个体的行为反应,以及对法律规则的影响。在这些研究中,有一篇关于庭审直播的文章发表在《清华法学》上。最近,我比较关注主权债务问题,发现美国学者米图(Mitu)积累了跨度100多年的主权债数据,与不同风格学者合作,有偏法经济学的,有偏法社会学的,做了很多风格完全不同的研究,结果都很有趣。我不是说我的研究路径是对的,我只是感觉到,个人的选择和偏好在研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我觉得未来学者回看我们现在的方法论之争,可能会迷惑于我们为什么要讨论这类问题。我的许多90后和00后学生在AI研究方面展现出了惊人的能力,他们的劳动生产率远远超过了我们这一代。我相信,随着技术发展,年轻人熟练运用这些新技术,将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学术研究,大概不会再纠结究竟是用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这是我对今天讨论主题的一些看法,也是我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些思考。

主讲人

侯猛教授

我同意唐老师的观点。法学研究不应被简单的标签所限制。无论是法社会学还是法教义学,最关键的是做真正的学问。如果研究是真实的,那么不同领域的学者都应该是同道中人。我还想提到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正在发生变化。例如,法社会学的研究正在从传统的社会学、人类学方法转向更加注重实证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这种转变有助于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如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我们有望看到研究效率的大幅提升。年轻一代学者在这方面展现出了巨大的潜力。

与谈人

于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感谢唐老师的精彩分享。的确,唐老师的观点与侯老师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这种多样性本身是宝贵的。我非常赞同唐老师提出的核心论点: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致力于追求真正的学问。如果目标是真学问,那么我们自然就是同道中人;反之,如果只是追求虚假的学问,那么也就无话可说了。在此,我想询问方斯远老师是否准备发言。中午与姚明斌老师共进午餐时,他曾提出对我们组织评议人的质疑,特别是在教义法学领域。我回应称,我们并非来此争吵,实际上,我们的目的在于回顾学科的发展历史。今天正好方老师在场,他能够代表民法学界,让我们欢迎他发言。

与谈人

方斯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在座的各位都看到了,侯老师和唐老师今天都格外高兴。我刚才在翻看10年前的相册时,意外发现我依然保留着唐老师的PPT。我认为唐老师的PPT即使放到现在,依然具有价值。我之所以保留这份PPT,是因为它非常经典。如果有机会,我希望唐老师能够再次展示他10年前的PPT。其中提出的许多命题,至今仍具有价值。我注意到侯老师在提到评注时,参考了我的批评。我在想,如果法社科的同志们决定撰写评注,他们可能会首先遇到民法学界的一些奇怪目光,他们可能会质疑你们是否能够理解。但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件好事。

今天,我感觉自己的体验可追溯到10年前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时期,那是我第一次参加此类讨论。后来,我在北大法律评论中保存了相关内容。在2015年年底的讨论中,我们探讨了部门法中社会科学的应用。我非常赞同侯老师的观点,即这种争论现在可能已经结束,或者它可能只具有历史意义。这场争论的背景是探讨在中国,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我们都面临着一个局面,即我们不知道从哪里来,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当时的教义学可能现在的同学们不了解。在我们80后的本科时期,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老师们讲课时,实际上是在进行教义,告诉我们一些所谓的基本原理。至于为什么不告诉你们原因,他们只是说本质就是这样。这种观念和教义在我们工作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社科法学当时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它们到底是什么?它们广泛地涉及到人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但也会面临一个质疑,即它们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但时至今日,我观察到,在我所观察到的真正优秀的学者中,大家更关注的是问题的解决。你可以说他的方法偏重教义或者偏重社科。但如果你真的想解决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这两种方法会自然而然地为你所用。例如,我记得我对这个话题比较感兴趣,给我震撼最大的三篇文章中,第一篇文章就是唐应茂老师多年前的文章。我记得那篇文章的第二作者是盛柳刚。那篇文章用坏账核销制度来解释中国的执行问题,让我印象深刻。如果你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判断一个构成要件,这个权利能否实现,似乎问题就结束了。但在执行中你会发现,中国的法官执行为何如此困难?那篇文章提出的坏账核销制度与我们的执行难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我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第二篇文章是法教义学的文章,发表在《中德司法研究》的第一期中,关于物的二分法。那篇文章让我第一次感受到法教义学的论证,它实际上有它自己的逻辑。第三篇文章是许德峰老师关于法教义学的文章,发表在《中外法学》上。我第一次发现,原来法教义学的逻辑背后,实际上有其自身的价值衡量。因此,通过这三篇文章,我不敢说我是什么民法代表或法教义学代表,我只是觉得时至今日,我们再去执着地探讨你是哪个阵营,已经毫无意义。如果你纠结于此,我会怀疑你是否找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

例如,贺欣老师的那篇关于中国离婚的文章,如果你要研究中国离婚背后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做一个纯粹的法教义学分析可能会走进死胡同,这无法解决问题。但这显然需借助社会学甚至经济学的思路。我从贺老师那本书中得到了很大启发。但如果你要去研究一个特别技术性的问题,比如担保的从属性问题,你会发现,即使像从属性这样看似简单的东西,它本身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东西、一个教义,而是一个开放性的原则。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检验它,并给予它例外。有时,我们的教义原则,无论以什么名义出现,都可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在特定情况下符合逻辑、蕴含一定价值考量、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推论的认知起点,一个规范的起点。但对于这个制度在一个国家、一个特定领域、一个特定的个案场景下的应用性,我们可能仍然需要对社会有更深入的认知和判断。这也是我今天特别来听侯老师讲座的原因,我感到10年后再回首,仍然有很多共鸣。包括今天在座的许多上学期上过我的民法学课的同学,刚才我看到唐老师提到AI的问题,现在我把唐老师或侯老师的论文塞进kimi,他很快就可以给我总结出来。我特别清楚这一点,因为我上学期在研究生课上介绍了这个东西。后来他们交给我的作业中,有90%一看就知道是kimi做的。我也善意地给了不错的分数,但其中我也可以看到,有些同学可以从中挖掘出一些新的东西。

例如,朱庆育老师谈到物权法定问题时,其背后蕴含的价值考量是什么?物权法定在德国出现时,其背后的价值和场景是否能运用到中国当前的场景中?我们是要固守一个不知前因后果的教义,还是需要在中国法的视角下重新检验?我看到有同学能够写出这样的东西,还有同学专门研究了方流芳老师的公司概念,从中发现了新的思路。所以,如果从老师的角度来说,我个人感觉大家不必再去争论你是教义的还是社科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问题。在你研究的过程中,你会自然而然地掌握这个方法,只要你研究的是真正的问题,这个问题会引导你找到合适的工具。这也是我当年在中南会议上提交了一篇论文,到10年后我还没有改完,还没有发表。我可能会在近期结合一些新的思考完成它的修改。以上是我的一些感想,非常感谢侯老师。我这里其实还有两个小问题想问,第一个是我之前看侯老师在朋友圈里提到你有一篇要研究不当得利的论文。其实我非常期待,因为当时我看到您在朋友圈里提及之后,我立刻想到了彩礼。彩礼在我们这边有很多人研究,例如我们的姚老师,他就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做了一个特别好的研究。但就彩礼本身来说,我个人感觉它背后涉及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尤其是它的规范目的问题,如果在中国法下进行检验,可能会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产生更深入的影响。所以我特别期待侯老师的研究,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发表。

主讲人

候猛教授

谢谢,是王泽鉴先生让我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不当得利。因为那次我做评议后,他想让我把中国的不当得利的变化趋势给讲一讲。因为他主要是台湾的背景,所以他又给我布置了任务,让我来研究这一方向。

与谈人

方斯远教授

另外,我想问侯老师,刚才我是第一次听到法社科的同志们要搞评注,我特别感兴趣,你们会采取什么样的体例来写?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会很想知道,因为如果有这样一个指南,我相信对同学们的研究也会有很大帮助。

主讲人

候猛教授

实际上这两年我和闽南大学的张建元教授一起调研,因为带着学生,所以会遇到很多关于家事法的问题。因为很多问题是从《民法典》法条出来的,所以我们写的东西应该是从法律规范出发的。例如,对民法的一千零几条,这里面所涉及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展开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范式。另外还有一点我们其实刚起步,然而今年年初我们调研的时候才有这个体会,但调研前面两年一直在进行,但到今年才突然觉得应该往这个方向去努力。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始,非常期待。到时候可以请你来检验一下,向你们学习。

提问环节

提问

问题一:如何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研究中如何处理新的场域引入带来的混乱?

主讲人

候猛教授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确实需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们可以通过实证研究,深入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以揭示更深层次的社会规律。至于场域的引入带来的混乱,我认为关键在于明确研究的目标和问题。通过精确的问题设定和研究设计,我们可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混乱。同时,我们也可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问题二: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如何实现方法论的本土化?

主讲人

候猛教授

法经济学的研究确实需要考虑本土化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理论和方法,但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和适应。这包括对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社会结构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通过实证研究,检验西方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根据研究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和问题,以发展出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法经济学理论。

总结人

陆宇峰教授

再次向侯老师、唐老师、于老师和方老师表达我的谢意。在座的同学们听得非常专注,尽管长时间坐着可能不太舒适,但大家都坚持到了最后。我个人认为,这种坚持是参与学术讲座的应有态度。我回想起在北京大学听王人博老师讲座的日子,那时我们挤在人群后面,甚至看不清楚演讲者,但能够近距离接触学者,那种印象是非常深刻的。这种深刻的体验,让我今天即使错过了一些内容,也能感受到侯老师所强调的,我们应当超越过去的学术讨论,而不是深陷于历史的争论中。然而,我今天听到的讨论确实有新的发展。我理解,有些人认为争论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但我个人并不这样认为。我认为,通过争论,我们能够发现彼此理论的差异,并理解为何存在这些差异,这是非常重要的。侯老师在回答同学问题时提到,有些问题由于出发点完全不同,无法进行讨论。确实,争论的意义在于更充分地表达自己,通过发现差异来更好地认识自我,这是一个重要的学术过程。侯猛老师在法学领域的进步,正是因为找到了对手,这种学术上的争论实际上促进了他的学术成长。在思想史上,许多大流派都是通过批评其他流派而形成的。在批评的过程中,他们完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争论可能会导致误解,但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调和矛盾,就会发现两个流派的理论其实是相似的,这反而失去了意义。现在,我们开始尝试调和,比如法教义学也开始关注法律的变化和开放性,社科法学也尊重法律的封闭性。这种调和虽然有一定价值,但没有展现出各自真正的特色。目前,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应对新科技的挑战。马长山教授等学者已经开始聚焦数字法学、人权和数据问题,形成了新的议题。我认为,未来的法学研究不应局限于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而应发展为社会理论法学,这将增加理论的维度。

同时,我们需要更多的自我反思,明确自己的立场,并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这将有助于我们预见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解释个别案例。尽管我反对为了追求共识而进行的讨论,但今天侯老师的讨论让我意识到,我们在一些观点上有共识,比如法律规范性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社会理论、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都有一些基本的预设。今天的讨论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总结,它将继续影响我们未来的学术探索。

梅家英老师在一篇关于数字法学的文章中指出,目前的数字法学研究严重缺乏基础理论,他提倡引入系统理论来研究这个问题。尽管我们将要讨论新科技问题,但基础理论的学习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希望,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教研理论,都能得到发展,成为我们共同的理论武器,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现在和未来的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的精彩发言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希望大家能从今天的讨论中获得启发和收获。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老师。再次感谢各位老师和线上线下的同学们参与,第七十一期东方明珠大讲坛到此结束

来源 |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整理人|郭雪涵 伏若菲 华毓中

专题统筹:秦前松

来源:中视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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