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辉言论是否构成侵犯胖东来商业名誉权的法律分析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06 23:56 1

摘要:4月5日晚,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胖东来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公示(五)》显示,胖东来方面认为,这些言论涉嫌贬损公司品牌形象,已将此列为侵权诉讼案件之一,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相关当事人宋清辉回应被胖东来起诉称将“死磕到底”。

4月5日晚,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胖东来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公示(五)》显示,胖东来方面认为,这些言论涉嫌贬损公司品牌形象,已将此列为侵权诉讼案件之一,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相关当事人宋清辉回应被胖东来起诉称将“死磕到底”。

胖东来起诉经济学家宋清辉损毁商业名誉是否会获胜,关键在于宋清辉说胖东来没有核心竞争力是否是事实,是否超出正常批判的范畴?正与一名网友评论的那样“胖东来是超市,是销售企业,不是制造业,它的核心竞争力就是货真价实,服务至上。”

笔者以为宋清辉存在损毁胖东来企业名誉的行为。

案件争议焦点即“言论性质与事实依据”

胖东来起诉经济学家宋清辉的核心争议在于其言论是否构成对商业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违法性:言论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

2. 主观过错: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言论不实仍故意传播;

3. 损害后果: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或实际经济损失;

4. 因果关系:不实言论与损害后果直接关联。

宋清辉的核心言论包括:“胖东来没有核心竞争力,只能变着花样靠流量活着”,以及“公开干涉员工私生活”等指控。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下面几个角度分析。

宋清辉言论的事实依据与主观意图

1. “无核心竞争力”是否属于主观臆断?

胖东来作为零售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供应链管理、服务质量及品牌口碑。根据公开信息,胖东来以“员工高福利”“优质服务”著称,基层员工平均月薪达9886元,且多次被消费者评价为“行业标杆”。宋清辉未提供具体证据(如供应链缺陷、服务质量数据)支撑“无核心竞争力”的结论,该表述更接近主观评价而非事实陈述。

2. “靠流量生存”是否夸大其词?

胖东来虽因“员工待遇”“服务创新”等话题引发舆论关注,但其盈利模式仍以线下零售为主。宋清辉将企业经营策略简单归结为“流量变现”,未区分正常营销与恶意炒作,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商业模式不务正业。

3. 主观恶意的认定

宋清辉多次公开批评胖东来,甚至称“于东来是人不是神”“河南企业界的耻辱”,其言论超出理性批评范畴,带有明显贬损意图。结合其过往因学历、身份争议被质疑的背景,法院可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言论边界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1. 正当批评与侵权的界限

我国法律保护公众人物接受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批评需基于客观事实。例如,影评人批评电影质量属合理范畴,但若虚构票房数据则构成侵权。宋清辉的言论未提供具体证据,且使用“无赖企业”“不务正业”等贬损性表述,可能超出合理批判范围。

2. 损害后果的证据链

胖东来需证明宋清辉的言论导致实际损失。例如,事件引发“红内裤掉色”等连锁舆情,客诉量增加、股价波动等均可作为损害依据。目前胖东来已将此列为第五批维权案例,索赔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显示其已收集相关证据。

网友评论与社会评价的佐证

有观点指出:“胖东来是超市,核心竞争力就是货真价实、服务至上”。此观点与胖东来官方宣传一致,进一步削弱了宋清辉“无核心竞争力”的合理性。若法院采信该社会共识,宋清辉的言论将更易被认定为不实。

宋清辉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综合上述分析,宋清辉的言论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事实依据,主观臆断成分明显;

2. 使用贬损性表述,超出正当批评范畴;

3. 导致胖东来社会评价降低及实际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可能支持胖东来的诉求,判定宋清辉构成名誉权侵权。此案也反映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难题,需以法律为准绳,避免“舆论审判”取代司法公正。

来源:襄遇人为峰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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