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曾辐射东亚地区,对日本、朝鲜和越南法制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等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影响延续至今。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走出去”的历史样本,是屹立世界之林的典型,为世界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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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文化在东亚之影响》
何勤华 魏敏 孙晓鸣 廖晓颖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中华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曾辐射东亚地区,对日本、朝鲜和越南法制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等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影响延续至今。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走出去”的历史样本,是屹立世界之林的典型,为世界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
丨作者简介丨
何勤华,1955年3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出版《西方法学史》《中国法学史》(三卷本)等100余部著作,发表论文190余篇。曾两次留学日本东京大学。享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获“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杰出留学回国人员”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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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宝中探微中国文化
对日本之深刻影响
在东亚地区,中国在公元前就确立了统一政权,影响了周边地区民族文化与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这些民族和国家仰慕和憧憬中国王朝之文化,呈现出“外夷慕化”之景象。中国王朝向周边首领派遣的使者授予爵位和官职,形成一种册封关系,东亚地区“册封体制”由此展开。
“汉委奴国王”金印正是中日之间册封关系的体现。作为日本体积最小的国宝,该金印现存福冈市博物馆,金印印面正方形,边长2.3厘米,印台高约0.9厘米,台上附蛇形钮,通体高约2.2厘米,上面刻有“汉委奴国王”字样(“委”即“倭”)。当时日本列岛上各个小国林立,还并未形成统一日本列岛的政权。公元57年,列岛中的一个部落国王遣使朝觐,汉光武帝授予的就是这枚金印。
金印“汉委奴国王”,现藏于日本福冈市博物馆
图片来源于该馆主页https://g.co/arts/iBqG9qeUUxGLAi2E8
日本自630年起,直到894年派出最后一批遣唐使为止,派遣次数约20次。遣唐使初期每批200余人,中期以后增至500余人。这些人对日本法律的制定和法制理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高向玄理(遣隋留学生)回国后参加到日本的大化改新中,赐国博士;伊吉博德(遣唐留学生)回国后参与了《大宝律令》的制定;等等。
日本最早的成文法典圣德太子“宪法十七条”正是早期儒家思想东渐的集大成者,由此开启了日本学习中国古代法律的帷幕。《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是日本最初完整地编撰的律令法典。其中《养老律令》作为国家的法典一直存续于日本社会,直到明治维新时期才被废止,其间跨越约1100年,成为日本历史上寿命最长的法律。主持编纂以上两部法典的藤原不比等是推崇中华文明的天皇近臣,《大宝律令》以《永徽律令》和《永徽律疏》为蓝本,中国的《唐律疏议》 则是《养老律令》的重要参考文献。到了武家时代,《幕府法》则是对明律的又一次大规模吸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公事方御定书》(上下两卷)则是明证。
除制定法律外,儒家的伦理观念,例如“准五服以治罪”、八议、官当、仪制等制度,以及官僚制度、天皇年号及汉风谥号、土地和赋役制度、司法制度等,都全面借鉴了中国的相应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的礼法对日本之深刻影响,日本继受中华法律文化是统治者出于仰慕主动进行的,是全面的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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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祥物”看中国文化
对朝鲜及当代韩国之影响
4世纪初,儒家思想为朝鲜半岛的政权所接受,朝鲜半岛的律法也自此开启了礼法结合的进程。自儒法东渐后,朝鲜以儒学为治国根基,以中国的典章律令为母法,积极将自身融入以中华礼制为核心的政治、法律秩序中。
根据《三国史记》记载,武烈王元年(654年),“命理方府令良首等详酌律令,修定《理方府格》六十余条”。文武王二十一年(681年)命“律令格式,有不便者,即便改张”。从以上立法记载可知,最迟至681年,新罗已效仿唐制,确立了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在法律制度之外,体现儒家思想的存留养亲、守丧制度、矜老恤幼、秋冬行刑、慎刑等制度也融入朝鲜半岛中,以《经国大典》为代表的朝鲜王朝国家大典的出台,标志着朝鲜半岛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实现。
在司法机构方面,高丽、朝鲜两大王朝的司法机构深受中国古代相关机构的影响,在机构名称、职能、官制设置等方面皆作了较多借鉴与效仿。例如,在高丽开国之初,效仿唐代“立三省、六尚书、九寺、六卫”,亦确立起了三省六部的官制结构,同时又承周代“六官”之制,将唐代的刑部称为“刑官”,后又改为“刑曹”。朝鲜依照高丽旧制,同时又效仿大明,在中央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各司其职,其中刑曹即相当于明代的刑部,“我朝之刑曹,即皇朝之刑部也”。
中国古代的法律艺术对朝鲜也有着深刻的影响。以獬豸为例,獬豸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典型象征物,其既是法律严明的标志,也是执法官清廉公正的化身,并在古代帽冠形制和官服纹饰上均有丰富的体现。这一形式也被朝鲜所效仿,《经国大典》中二品官员的梁冠及朝服的胸背规定为:文官云雁、武官虎豹,大司宪贴獬豸。獬豸还被应用于建筑中,在景福宫、昌德宫等朝鲜王朝宫阙内亦有一席之地。迄今为止,韩国景福宫的獬豸依然昂首矗立在光化门广场前,充当着宫阙的守护神。2008年5月,獬豸被宣布成为首尔的吉祥物,从而使这一传统法律象征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亘古常新,在当代依然焕发着蓬勃的生命力和独特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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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与创新性——中国法律
对越南之影响
在北属时期,中国对于越南的统治方针和民族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从秦设典属邦到南越国以越治越的政策,从汉朝的初郡政策到唐朝的羁縻政策,无不是尊重越族本俗而进行统治,这种在思想和制度等层面的渗入是少量而缓慢的;越南独立建国以后,由于没有足够成熟的上层建筑来完成统治国家的事业,于是开始对中国法律进行大量的学习与模仿,此时是对中国法律的主动学习阶段,对中国法律的吸纳是规模庞大且极为迅速的。而且从后黎朝到阮朝,呈现一种与中国法律越来越相像的发展趋势。
图片来源于越南国家第四档案馆
Trung tâm Lưu trữquốc gia IV
在越南法制史上,两部法典尤为卓著:后黎朝的《国朝刑律》(后世称之为《黎朝刑律》)和阮朝的《皇越律例》。这两部法典不仅是越南法律智慧的结晶,更是中越法律文化交融的见证。
在审判制度方面,隋唐时“挝登闻鼓”入律成为直诉方式之一。越南帝制时代曾设置过“登闻钟”和“登闻鼓”来受理百姓的冤屈讼案。除此之外,帝王听讼、邀车驾等直诉形式也被越南所借鉴,并规定在了《皇越律例》中。除了模仿中国的法律,越南还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诉讼法典——《国朝勘讼条例》,这部法典是越南历朝程序性法律的集大成者。
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明代的中央三法司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后黎朝经黎圣宗改制后,中央三法司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另外还有刑科担任缴驳的监督角色。在机构职能上虽有少许不同,但大体沿袭明制,在刑具上也是如此,只是越南根据本国国情稍许作了调整。
除上述方面外,中国古代的法典化的立法艺术为越南法典编纂提供了经验及范本;中国律学家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和解读方法被越南立法者所借鉴;中国传统的勘验检验技术不仅为越南所学习,更在其本土化过程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总的来说,越南对中华法律文化的继受是全方位的。这种继受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在吸收中国法律文化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进行的创造性转化。这一过程不仅丰富了越南的法律传统,也为东亚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华法系的基础,能够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东亚国家产生影响,成为这些国家建国立制、变法修律的模范,就在于中华法律文化有一种宽松、包容并兼顾天、地、人为一体的法律运作指导思想,有以成文法典为中心、法律渊源多元化为基础的发达的法律制度,有比较齐全且能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的法律设施,有包含有法律人活动和法律机构比较高水平实施的法律艺术,乃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的一整套法律运作智慧。
正是因为拥有了上述这样一种在当时东亚最为发达的法律文化,中国很自然地成为周边国家所学习、仿制的模范,中华法律文化就从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开始,源源不断地向日本、朝鲜和越南地区传播和输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在古代世界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从而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中华民族的贡献。
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
编辑:赵思鑫
来源:书香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