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AI)借助强大算法与海量数据,广泛应用于图文、视频等诸多领域。因为功能强大、操作简便,越来越多的人利用AI创作作品,不论是辞藻华丽的文章,还是色彩斑斓的图画,只需要在AI大模型中输入一些关键词,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甚至是远超预期的内容。
人工智能(AI)借助强大算法与海量数据,广泛应用于图文、视频等诸多领域。因为功能强大、操作简便,越来越多的人利用AI创作作品,不论是辞藻华丽的文章,还是色彩斑斓的图画,只需要在AI大模型中输入一些关键词,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甚至是远超预期的内容。
AI在极大提高“创作”效率的同时,其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AI创作普及的当下,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面临全新挑战,AI生成的文字或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是业内探讨的一大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治传播工作室负责人黄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作出明确规定,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须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AIGC构成作品的条件及其著作权归属等核心问题,推动AI创作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AIGC典型案例
李先生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使用AI软件制作的一张图片,竟然会在日后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AIGC著作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2023年,李先生使用一款专业的开源大模型绘图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图片,他为这张图片打上“AI绘画”的标签后,便将它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网友刘女士在看到这张图片后,感觉和自己的文章风格很契合,便将其用作自己网文的配图,并对李先生的署名水印进行了裁切。李先生发现后,认为刘女士的行为属于“盗图”侵权,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主审法官朱阁向媒体介绍,这起案件中,涉案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至关重要,其中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了“独创性”和“属于人类智力成果”两个要件。
“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对画面进行了设计,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具备‘独创性’要件。”朱阁解释称,过去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绘制”为主要创作方式。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们不需要动手,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画面元素进行选择和安排。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先生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作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这起案件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了AIGC具有作品属性。该案件入选了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
继上述案件审结后,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审结了一起AIGC著作权纠纷案,确定“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从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难看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在AI创作中投入大量智力劳动且成果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者权益。
“同案不同判”风险
尽管两起典型案例中的AIGC都受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但受访专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判断利用AI软件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智力成果’及‘独创性’这两个要素是最关键也是最难认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指出,AI软件生成作品在生成过程中同样有人的参与,由于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具有独创性,什么情况下属于智力成果,这也使得目前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看来,当用户以提示词触发模型运行,最终表达由模型输出,此时用户的贡献更接近于操作工具者或“制作者”,而非“创作者”。如果用户在使用AI生成软件时的提问或提示相对短小,没有排篇布局的安排,其产出内容可能不太容易受到版权保护。如果输入比较复杂的文本,是用户自己构思出来的,能满足作品要件,则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当前AIGC主要分为两种模式。”黄骥介绍,第一种模式为“简单指令模式”,是指AI使用者仅提供少量笼统的指令,让AI生成某种主题、风格的内容;第二种模式为“复杂指令模式”,指AI使用者对AI系统的多个参数、性能进行多次设置、调试、修改,逐步形成符合其预期的结果。
黄骥认为,第一种模式下,AIGC或许包含了人的思想,但没有体现人的具体表达,因此不能构成作品;第二种模式下,如果使用者的设置、调试、修改确实体现了其个性化的选择或编排,相应的AIGC则属于使用者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作品。
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黄骥指出,通常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对于构成作品的AIGC而言,作出独创性表达的AI使用者是其作者,可以享有其著作权。不过,如果AIGC构成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等,则应按照相应制度来确定权益归属。比如,AI使用者是某个单位的职员,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使用AI进行创作,单位可以对创作的结果享有相应权益。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黄骥认为,从长远来看,应逐步探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治护航AI创作规范化发展。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定义、类型的规定以及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可以为AIGC的可版权性和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提供基本依据。”黄骥指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性、疑难性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风险。
人大代表建言规范AI创作
近年来,AI技术在文艺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从文学文本到音乐、绘画、视频,AI的内容生成能力爆发式提升。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AI创作问题,并就其规范化发展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作家协会主席冉冉注意到,技术的快速迭代对创作的传统伦理规范带来了巨大冲击,主要体现在AI生成内容的署名权归属、原创性认定、文化价值判断等方面。
对此,冉冉建议,由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共同商讨制定《文艺创作AI技术应用伦理规范》,可明确以下基本内容:比如,AI生成内容不得以人类作者署名,以确保作者署名权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作品发布时须标注“AI生成”或“人机协同创作”;界定AI技术在文艺创作中的应用范围,例如限制AI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文艺传承等领域的使用,确保技术应用不损害文化传承的学术严肃性;设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如依法追责冒用署名行为等。
“AI艺术平台应对所有生成内容增加‘AI生成’强制标注功能,并确保其不可修改。”冉冉指出,平台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溯源功能,确保每一件AI生成作品都能被准确识别。鉴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冉冉建议由国家版权局明确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规则。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麦家看来,每个人都有权利用AI写作,但如果拿着利用AI写作的东西去发表、挣稿费,则会乱套。他建议通过立法来规范AI写作,特别是AI写作的商业行为,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拥有公开发表的权利,需要由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
来源:甘肃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