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春风拂过三月的渭北高原,陕西潼关黄河支流双桥河畔的柳枝抽新,远处黄河水裹着融冰奔涌向东。3月14日,记者跟随当地检察机关与河务局的联合巡河队沿堤而行,只见三年前被当地村民车某锋、辛某平和梁某宏非法提炼黄金导致严重污染的荒地,如今已种上了白皮松,监测点数据显示地
2024年8月21日,潼关县检察院联合县黄河河务局、水务局、镇政府对县域内黄河水质污染问题现场查看。
该案庭审现场。
3月26日、27日,潼关县检察院在该县祥和广场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专题宣传活动,检察官向群众发放生态环境保护、黄河保护法等宣传资料。
春风拂过三月的渭北高原,陕西潼关黄河支流双桥河畔的柳枝抽新,远处黄河水裹着融冰奔涌向东。3月14日,记者跟随当地检察机关与河务局的联合巡河队沿堤而行,只见三年前被当地村民车某锋、辛某平和梁某宏非法提炼黄金导致严重污染的荒地,如今已种上了白皮松,监测点数据显示地下水氰化物浓度已趋近零。
“这片白皮松是去年补种的,现在根系已能固土防渗。”3月27日,记者又跟随潼关县检察院检察官王虎与河务局人员来到当年的案发地,检查植被恢复情况,他抓起一把泥土向记者展示,“你闻,现在完全没有刺鼻气味了。”
为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在黄河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潼关县检察院开展了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播放庭审直播、开展污染环境案例巡展、举办普法讲座等。村民老张指着展板上的案件照片对记者说:“以前村里有人偷偷炼金,现在大伙儿都晓得绿水青山比金子更值钱!”
案发
新种的小树下面竟是堆浸池子
2021年12月16日清晨,寒风刺骨,潼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沿潼关县太要镇双桥河岸巡查。
“快看!别处都是荒地,就这里有新栽的树,应该是覆土栽树掩盖堆浸。”队中有人喊道。只见距离双桥河口上游380米的一块地上稀疏地栽种了一些小树,于是大家加快脚步赶到现场,深挖地面,很快就发现了堆浸痕迹。
经测量、调查,此处原来是一个长84米、宽14.4米、深2.2米的堆浸池子。
潼关县位于小秦岭金矿田西部,南部山区面积162平方公里,蕴藏的矿产资源极为丰富,以“金城”之名享誉中外。因堆浸提金工艺成本低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村民就私下滥用该工艺偷偷炼金。
2021年12月30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次日,潼关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并抽调精兵组成专案组。
经过研判分析,公安机关决定从周边住户用电情况入手开展调查。2022年1月的一个深夜,专案组办公室的电子屏幕上跳动的数据突然定格——李某丽家的用电曲线异峰突起,较周边农户高出数倍。侦查人员连夜调取电力台账,发现堆浸池的电力来源直指李某丽家。
这个异常信号成了突破案件的关键切口。经实地勘验和技术比对,公安机关很快查明:2020年1月下旬,车某锋与李某丽、车某里每人出资1万元,雇人在潼关县太要镇双桥河东岸荒地修建堆浸池,准备非法堆浸提金。后因全县环保整治,三人用黄土将堆浸池掩埋以躲避检查,堆浸池未投入使用。
2020年12月,在利益的驱使下,辛某平找到车某锋提议合伙堆浸提金,二人一拍即合。后车某锋向李某丽、车某里提出其要单独使用堆浸池,表示会分别向二人支付1000元租赁费,李某丽、车某里同意了。辛某平随后拉梁某宏入伙,三人商量好后,车某锋从李某丽家中接通电路,雇人将前期掩埋的堆浸池扒开。
接下来,辛某平又雇了挖掘机、渣土车准备拉尾矿渣,在太要镇玉石峪金矿选场拉尾矿渣时遇到阻拦,经梁某宏找李某从中协调后,顺利拉回了70余车、重约2100吨的尾矿渣。因有李某协调,辛某平拉尾矿渣未支付费用,作为回报,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经协商决定分给李某一股作为酬谢。
2020年12月12日,车某锋通过微信转给辛某平2万元,让其购买堆浸提金用的氰化钠,辛某平从严某秀(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袋氰化钠,共计2吨。车某锋等人使用氰化钠对堆浸池内的尾矿渣进行持续浸泡,用水泵将池内液体不断循环注入装有活性炭的铁罐内进行长时间反复吸附,以此方法进行堆浸提金,并雇用井某看管堆浸池。
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被环保督导组发现后,车某锋等人便将用于吸附黄金的活性炭取出进行熔炼,后雇人将堆浸池及池内废渣覆土掩埋,并栽树进行掩饰,以逃避打击。
审查
厘清每一个涉案人责任
因案情复杂,公安机关邀请潼关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检察官杨莉娜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固定污染证据,并建议对土壤、水体样本进行多方位取样。
“氰化钠易挥发,必须第一时间锁定污染源,保证取样合理、危险废物数量计算准确。”回忆起当时的办案情景,杨莉娜仍记忆犹新。面对复杂的污染现场,她与公安干警反复沟通取证细节:“废料池边缘的渗漏痕迹、周边土壤及堆浸池中废料分点位分层取样,这些关键点必须记录完整。”
2022年2月21日,案件进入批捕阶段。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车某锋等人从河南严某秀处购买2吨氰化钠后,严某秀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运送氰化钠,整个链条隐蔽性强,加之时间过去较久,且涉案人员跨两省,取证难度极大。
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中精准打击犯罪?经过认真分析,检察官梳理出三条“线”,一条是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合伙非法堆浸提金的主线,另一条是车某锋、辛某平从河南购入2吨氰化钠的次线,再一条是李某等人辅助非法堆浸提金的支线。
经过细致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检察机关认定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为主犯,对梁某宏追捕漏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后,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对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李某等从犯适用污染环境罪,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其中实施帮助行为、情节轻微的车某里、李某丽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必须厘清每一环责任,避免遗漏关键证据。”在作出决定同时,检察机关还提出10余项补充侦查要求,包括购买氰化钠的详细过程、危险废物污染扩散范围、水源性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并将案件情况及时向渭南市检察院进行汇报。
细致的审查,严格的证据要求,为后续诉讼筑牢了证据基础。
协作
同步推进刑事定罪与民事索赔工作
2022年3月2日,潼关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到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确保公益诉讼诉求的准确性,该院创新建立“刑事+民事”双轨审查机制,同步推进刑事定罪与民事索赔工作。
2022年8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院成立了专案组。然而,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令专案组压力陡增。经过审阅卷宗,专案组发现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够充分,一些人员不在案的言辞证据缺乏、人员分工未完全查清、氰化钠和危险废物数量未查实等。
于是,专案组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针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期问题进行了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查明,辛某平等人将提取的黄金876.4克、白银2540克变卖,非法获利33.55万元;在非法堆浸提金过程中,产生废渣151车4992.8吨、废液1车13.56吨。经鉴定,堆浸池内的废料和土壤中均含有氰化物,属于严重污染。潼关县相关部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应急监测、修复生态共计花费103万余元。
案件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判例,发现氰化钠属于剧毒,该案涉案数量为2吨,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氰化钠数量达到多少算是情节严重,同时类似案件全国判法不一。为此,该院邀请陕西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渭南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召开专案研讨会,并向西北政法大学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最终,该院决定对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对李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对情节轻微的井某、车某里、李某丽作不起诉处理。
抗诉
被告人实施的是两个行为
2023年7月31日,潼关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车某锋等3人仅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71万余元。
专案组经认真分析县域已判决类似案件情况,发现已判案件与此案均有不同之处,认为不宜拿之前案件衡量评价该案,对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罪判决,罪责刑相适应。经向检察长汇报后,最终,该院决定以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刑事抗诉、民事上诉。
渭南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拿到案件后,仔细翻阅案卷证据,多次同潼关县检察院检察官交流意见,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行学习,最终认定被告人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一个是非法买入毒害性物质氰化钠,在非法炼金过程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另一个是非法炼金结束后,用周边黄土填埋堆浸池,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氰化钠污染环境,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两个独立的法益,一审判决仅认定一个罪名属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渭南市检察院于2024年1月16日支持了潼关县检察院的抗诉、上诉意见。
2024年10月14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车某锋、辛某平、梁某宏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03万余元。
案件虽已审结,但司法护河的步伐未停。2024年9月,潼关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陕西黄河河务局潼关黄河河务局出台相关文件,推动建立“流域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治河护河新模式。
2025年3月5日,该院与陕西黄河河务局潼关黄河河务局、潼关县水务局、秦东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织开展了“共筑河湖生态屏障”联合巡河行动。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郝雪 高晓莉 陈尚伟)
来源:大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