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狮山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肖某报警求助:自家的成品鸡被闯入的狗咬死,请求帮忙解决。派出所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多次进村入户核实,锁定了“嫌疑狗”系村民曹某饲养,曹某也承认狗是自家的,肖某遂要求曹某承担经济损失,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随时有爆发冲突的可能,肖某遂向武定县
近日,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和村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鸡犬不宁”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纠纷回顾
狮山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肖某报警求助:自家的成品鸡被闯入的狗咬死,请求帮忙解决。派出所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多次进村入户核实,锁定了“嫌疑狗”系村民曹某饲养,曹某也承认狗是自家的,肖某遂要求曹某承担经济损失,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随时有爆发冲突的可能,肖某遂向武定县狮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兵分两路迅速开展工作,派出所民警清点被咬死的成品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耐心安抚肖某和曹某情绪,避免事态加剧。在确定肖某此次受损的成品鸡数量后,调解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采用“以情话事”“以理服人”“以法释案”三线并进的方式展开工作,一方面通过讲述邻里间互帮互助的故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解双方多年邻居应相互理解、包容,以和为贵;另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向曹某夫妇释法明理,告知其作为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需对肖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最后转变策略,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想法和担忧,逐步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调解结果
调解人员经过数小时多轮次的耐心沟通和情感疏导,曹某愿意对肖某进行赔偿,并保证今后一定会尽到看管义务;肖某也体谅曹某的不易,主动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解决方案,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以案学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要遵守辖区饲养动物的规定,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因动物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
审 核:陈 颖
编 辑:夏明雄
来 源: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
来源:楚雄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