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在婚后为了让妻子小丽更有安全感,主动将工资卡交由小丽保管。两年后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大林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返还共同生活期间所保管的工资。交给妻子保管的工资,离婚时还能全额要回吗?
大林在婚后为了让妻子小丽更有安全感,主动将工资卡交由小丽保管。两年后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大林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返还共同生活期间所保管的工资。交给妻子保管的工资,离婚时还能全额要回吗?
——不能,应按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本案中,大林与小丽并未就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大林交由小丽保管的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需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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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