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XKH001是由鑫康合生物医药自主研发的全球首个针对IL-25的单克隆抗体抑制剂。IL-25主要由上皮细胞和天然免疫细胞产生,能够激活2型免疫细胞,引发并增强Th2型免疫应答。通过抑制IL-25,可以减少Th2效应,包括降低IL-4、IL-5和IL-13等Th
XKH001是由鑫康合生物医药自主研发的全球首个针对IL-25的单克隆抗体抑制剂。IL-25主要由上皮细胞和天然免疫细胞产生,能够激活2型免疫细胞,引发并增强Th2型免疫应答。通过抑制IL-25,可以减少Th2效应,包括降低IL-4、IL-5和IL-13等Th2细胞因子的表达,这对于治疗过敏性哮喘、慢性鼻窦炎和特应性皮炎等2型炎症性疾病具有潜在疗效。
研究药物:XKH001注射液(II期)
试验类型:平行分组(VS 安慰剂)
适应症: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申办方:浙江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XKH001注射液的规格:100mg/ml/瓶;用法用量:队列1:100mg Q4W给药,队列2:300mg Q4W给药,队列3:600mg Q4W给药;用药时程:16周。
入选标准
1、男女均可,签知情当日年龄介于18~65岁(包括边界值)。
2、根据美国皮肤病学会共识标准(2014年)确诊为特应性皮炎(AD),且签知情前病程持续至少6个月。
3、筛选访视和基线访视时,AD的严重程度达到中、重度,即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评分≥16分;2)研究者整体评估(IGA)评分≥3分;3)皮损体表面积(BSA)百分比≥10%;4)瘙痒严重程度数字评分量表(NRS)每日峰值周平均值≥4分。
4、经研究者判定,签知情前6个月内应用外用药物但应答不足和/或不适合接受外用药物治疗,即至少符合以下1 个条件:1)接受过≥4周的中/强效外用糖皮质激素(TCS)或≥2周的超强效TCS(需结合药品说明书推荐的最长疗程,以较短者为准)±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但未达到和保持缓解或较低的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0~2);2)接受过系统用糖皮质激素(SCS)等针对AD的全身性治疗同样被视作对外用药物治疗应答不足;3)不适合接受外用药物治疗(例如不能耐受或存在禁忌症)。
5、首次给药前已至少连续7天涂用稳定剂量的基础、温和、未添加活性成分的外用润肤剂(保湿剂),每日两次,并在试验期间持续使用。
6、有生育潜力的受试者及伴侣在试验期间内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并持续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注:有生育潜力的男性,是指未接受过绝育手术(输精管结扎术)的男性;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是指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子宫切除术)且未停经,或停经不足1年,或停经≥1年但存在病理性停经因素的女性。有效的避孕措施主要包括:完全禁欲、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正确使用男性避孕套的同时采取以下避孕措施之一:1)正确放置宫内节育器;2)正确使用避孕药(口服、注射、植入、经皮给药、阴道内给药);3)正确使用带有杀精剂的宫颈帽、隔膜或海绵。
7、受试者在试验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愿意严格遵守方案要求。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用于AD的生物制剂(例如:度普利尤单抗、Tralokinumab)、XKH001或同靶点药物的治疗(包括研究性药物)。
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针对AD的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以下针对AD的全身性药物治疗:1)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SCS);2)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例如:环孢素、麦考酚酸酯、干扰素-γ(IFN-γ)、Janus 激酶(JAK)抑制剂、硫唑嘌呤、甲氨蝶呤);3) 治疗AD的中药(含现代中药制剂)。
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和中大剂量UVA1)。
5、筛选期间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例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润肤剂治疗(若签知情前已开始使用此类润肤剂,则可以稳定剂量继续使用)。
6、首次给药前4周内任何一周接受过≥3次针对AD的漂白粉浴。
7、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以下针对AD的外用药物治疗:1)TCS或TCI;2)其他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例如:克立硼罗)、JAK抑制剂(例如:芦可替尼)、中药(含现代中药制剂)。
8、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若已知)或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他生物制剂治疗。
9、首次给药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若适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XKH001或同靶点药物参见排除标准1)或医疗器械治疗。
10、已知或疑似有免疫抑制性疾病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TB)、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病),即使感染已缓解/消退;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的感染(注:确诊/疑似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潜在TB均需要排除)。
11、首次给药前2周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首次给药前1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待感染消退后,可重新筛选一次)。
12、合并需要大量应用SCS的未受控制的慢性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重度哮喘(被定义为ACQ-5评分≥1.5或签知情前12个月内有≥2次需要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或住院>24小时的哮喘发作史)。
13、首次给药前7 天内,存在以下实验室检查异常:1)血红蛋白(HGB)3×正常值上限(ULN);6)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3×ULN); 7)肌酐清除率(CrCl)
14、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ULN,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阳性且HCV-RNA阳性。
15、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血清HIV抗体阳性。
16、筛选期合并有可能干扰研究者评估的其他皮肤疾病。
17、签知情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根治的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以及经根治的宫颈原位癌除外)。
18、首次给药前被诊断为活动性寄生虫感染,可疑寄生虫感染或感染风险高:除非临床判断(必要时可根据实验室检查评估)已排除了活动性感染。
19、合并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患者参与本试验的各种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影响生存的疾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2级(CTCAE 5.0)的各类血脂异常(需注意排除饮食等生理性因素的影响)、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III~IV级的心功能不全、需接受透析的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为Child-Pugh B/C级、脱髓鞘疾病、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20、有精神障碍病史。
21、签知情前2 年内有酒精滥用或各种药物滥用史。
22、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种过减毒活/活疫苗(包括研究性疫苗),或试验期间计划接种减毒活/活疫苗。
2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开颅手术、开胸手术、开腹手术等),或试验期间计划接受大型手术。
24、首次给药前2周内,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500mL),或接受过血制品、造血生长因子(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白蛋白的输注。
25、已知妊娠或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筛选期的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哺乳期妇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怀孕或哺乳的女性。
26、对试验药物或者试验药物制剂中的任何成分过敏或对蛋白类药物有过敏史者。
27、存在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北京
浙江杭州、宁波、金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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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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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