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失去理智,在本村微信群内恶意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失去理智,在本村微信群内恶意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路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几年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24年,张某因辱骂路某,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侮辱,依法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张某并未因此克制行为,反而言辞更为激烈,不堪入耳,甚至为了一时情绪宣泄,在“本村文明交流”微信群中发语音辱骂路某。
路某认为,张某的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承办法官姚琳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若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双方摩擦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邻里关系修复。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承办法官尝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伊始,原、被告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双方互相恶语相加,争吵激烈。承办法官一边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边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心声,试图寻找突破口。
“你在微信群里公开辱骂路某,微信群内成员都是邻里乡亲,性质多恶劣。”承办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张某,其行为极易造成路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路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俩是同村邻居,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一点琐事反目成仇不值当,遇事还需冷静,邻里之间以和为贵。”承办法官从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阐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
最终,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的劝导下,张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与路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在微信群里向路某赔礼道歉,消除对路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路某损失300元,路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行政责任。双方当事人消除了隔阂,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本村文明交流”微信群中的一员,在其明知群内人员均系本村村民,且相互熟悉的前提下,仍然公然在微信群中辱骂路某,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容忍限度,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极易造成路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路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广大网民,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也就是说,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