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扮演者直播时“自曝”真名,30万违约金该不该赔?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0 22:05 1

摘要: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中之人”(即虚拟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进行直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即虚拟主播的真实

直播间内一句话

百万级项目摇摇欲坠

虚拟身份瞒不住

合同纠纷谁对谁错

直播说漏嘴

是否违约双方各执一词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中之人”(即虚拟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进行直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即虚拟主播的真实身份被揭露)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然而,开播仅17天后,江某就在一次直播中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某动画公司认为,江某的行为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就要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两千余元。

法官:违约成立但赔偿过高

违约金从30万降至3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的、具备协商能力的演员,在签约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还以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来判断“开盒”的认定标准。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影响,目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值。同时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下,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

该案判决结果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虚拟主播“中之人”和网络平台

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虚拟主播是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在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被称为“中之人”,他们通过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形象呈现出与真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以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众实时互动。

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待。这起虚拟主播行业因主动“开盒”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不仅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新业态下的法律合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与网络平台机构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制定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覆盖实际损失,超额部分与主播“中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动态挂钩,不能简单以所有投入成本主张损失赔偿。

只有双方都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让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稳定发展,为观众带来更多优质的内容,促进数字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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