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周公司是“美丽小说网”的运营方。2019年5月,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周周公司发送《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周周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周周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
同一篇网络小说出现在不同的网络平台,网文的笔名都相同,但对应的作者竟然不是同一人。到底谁是真正的作者呢?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两个平台为同一部网文打官司周周公司是“美丽小说网”的运营方。2019年5月,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周周公司发送《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周周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周周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李某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6月起,周周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阿巴巴”撰写的《T小说》。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周周公司发送小说章节文稿,共计500余章,字数达110余万字。
2023年9月,周周公司发现,期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大众小说”APP中向公众提供了《T小说》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署名也是“阿巴巴”。
经比对,“大众小说”APP中显示的《T小说》内容与“美丽小说网”中《T小说》内容一致。周周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期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万余元。
“作者”笔名相同却不是一人期期公司辩称,2018年3月,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将《T小说》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某传媒公司,转让书显示郑某笔名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T小说》著作权层层转授权至期期公司,故期期公司在“大众小说”APP提供《T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审理中,期期公司表示,其在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提供涉案小说完整的授权材料。因自身运营决策已在APP下架《T小说》。即便人民法院认定期期公司构成侵权,周周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找出“真作者”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根据周周公司与期期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小说作者署名为“阿巴巴”,但周周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期期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郑某”。李某与周周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填写了作者资料表并附有身份证件,同时还提交了作品大纲。作品大纲记载的内容与《T小说》在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线基本一致,结合李某向周周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交稿情况,符合一般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认定李某创作完成了《T小说》。
相反,期期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郑某的笔名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证明郑某真实身份的材料,其创作过程、交稿过程亦无从考证。综合以上情况认定李某系《T小说》的真实作者。
鉴于期期公司提交的郑某系《T小说》原始作者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人民法院难以认定期期公司取得了作品传播授权。期期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小说”APP中传播《T小说》,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期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周周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松江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创作难度、期期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周周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判决期期公司赔偿周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宣判后,期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期期公司与周周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期期公司支付周周公司和解款4万元。
上海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张凌辰、四级法官助理郝白婷表示,在纸质媒介时代,作者一般将所写文字作品落笔于手稿之上,因此手稿是证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许多网文作者的创作过程都借助于计算机完成,且这些作者都不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使得认定作者身份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根据“署名推定”原则,作品的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依据,而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也可作为确定作者身份的证据。通过以上证据不能判断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的创作规律,如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类型、用词习惯、语言风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历或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的流向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周周公司与期期公司的证据均证明涉案小说作者使用“阿巴巴”作为笔名,但二者的真实身份却并不一致。人民法院认为,与周周公司签约的“李某”,其签约过程、创作过程、交稿记录符合网络小说的一般规律,且“李某”的身份信息可查。相反,无任何证据证明“郑某”创作了涉案小说,且“郑某”的真实身份无从考证。人民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李某”系涉案小说的作者。
来源:周到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