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辩护:从旧兼从轻原则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06 00:45 2

摘要:被告单位在进口可用作废物的原材料时,法律、司法解释均不认为有环评资质的企业间转让、借用《许可证》是犯罪行为。被告单位无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作出正确判断。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认定其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裁判规则

被告单位在进口可用作废物的原材料时,法律、司法解释均不认为有环评资质的企业间转让、借用《许可证》是犯罪行为。被告单位无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作出正确判断。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认定其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租用B公司申领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海关虚假报关,逃避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监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秦某、陈某分别作为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3千余吨,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走私废物罪;被告单位B公司犯走私废物罪;被告人秦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6年11月16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借用他人许可证”的行为未作规定。

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即本案二被告单位在2010年进口可用作废物的原材料时,法律、司法解释均不认为有环评资质的企业间转让、借用《许可证》是犯罪行为。

二被告单位实施行为时无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作出正确判断。

因此本案不应适用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确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审法院适用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作出的有罪判决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改判A公司、B公司、秦某、陈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21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胡瑞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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