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泄不满情绪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1 17:28 4

摘要:当消费纠纷演变成朋友圈吐槽,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社交媒体时代,消费者情绪化表达与商家商誉保护的冲突日益凸显。一句过激的"三无产品"评价,究竟属于合理质疑还是侵权诋毁?法律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划出了怎样的平衡线?

当消费纠纷演变成朋友圈吐槽,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社交媒体时代,消费者情绪化表达与商家商誉保护的冲突日益凸显。一句过激的"三无产品"评价,究竟属于合理质疑还是侵权诋毁?法律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划出了怎样的平衡线?

图源网络(侵删)

简要案情

被告陈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A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因涉案挖掘机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原、被告就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发生较大争议,被告机器设备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也未得到赔偿,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

为发泄不满,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A公司售后无人负责,出现问题到处反应也没人理,真是三无产品,真吃哑巴亏!”,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信息,被告已自行删除。随后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要求被告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的挖掘机存在问题是事实,不应道歉,且被告已经删除相关信息,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是否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涉案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及售后、赔偿等方面发生争议,被告作为涉案设备的承租人(使用人),遇到上述问题时,未能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是采用发朋友圈发泄不满情绪的方式,言辞武断,确有不当。鉴于双方在涉案机械设备的质量、售后等方面真实存在矛盾争议,并非捏造事实,未过度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用词,且被告发布时间较短,在收到原告反应后已删除该朋友圈,控制了影响范围;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朋友圈被他人转发或者在网络上扩大传播,导致其名誉受损,原告有主观上名誉感受损,但客观上不足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利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这里的一般性社会评价是指来自外部的、公众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评价。

因此,在朋友圈发泄不满情绪可能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为避免在朋友圈发泄不满时构成侵权,建议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诽谤性语言;不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包括他人的照片、住址等信息;尽量理性表达意见,加强沟通,避免使用过激言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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