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医美,属于“非法行医罪”么? —— 一例咨询的反思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7 12:02 2

摘要:临睡前接到一位女士咨询,姑且称为A女士吧。A女士为客户实施某医美项目,因为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被客户追责,由于担心自己触犯非法行医罪,所以不得不一再满足对方要求,哪怕是不合理诉求。通过这个咨询,我发现很多人还是不了解非法行医罪,借此形成本文。当然,我们不提倡A女

临睡前接到一位女士咨询,姑且称为A女士吧。A女士为客户实施某医美项目,因为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被客户追责,由于担心自己触犯非法行医罪,所以不得不一再满足对方要求,哪怕是不合理诉求。通过这个咨询,我发现很多人还是不了解非法行医罪,借此形成本文。当然,我们不提倡A女士这种行为,医疗美容服务关乎求医者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不应沦为突破道德底线的灰色地带,同样,也不应该成为求医者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姑且重点探讨入罪与否的问题。

(一)主体:特殊资格缺失。本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从取得资格到执业,需要履行行政注册手续。虽不够罪,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情形包括:

未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被吊销后继续行医者。

特殊情况: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或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进行行医活动

未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行医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2.医师超出注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但此种超出执业范围的情况,由于医师是具备执业资格的,不宜否定其具有行医资格以“违法行医罪”评价,除了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考虑以医疗事故罪处理。 (可以参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6-1-336-002 王某某非法行医案—行医行为超出执业许可证所确定执业范围的行为定性)

(二)客观要求情节严重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应将所有违法行为都纳入犯罪范畴,而是只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无法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有效规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即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条款)。这里比较常见的是1和4,我们重点说一下。

第一,如何认定“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这个问题,很多人会认为,在刑事领域,损伤程度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对此,最高院已经有明确规定:在认定上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而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所以,在认定严重后果时,不是某一方说严重就等于严重,医疗事故的评定离不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行政处罚会升格为刑事犯罪。前面我们提到,即使既往非法行医不构成犯罪,也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而两次行政处罚后,如果再因为非法行医被处罚,就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了,因为“屡教不改”说明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此时就不必再考虑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了。这点很多人会忽视。

最后,回归A女士的问题,从主体来说,A女士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但是否入罪,还需要看求医者的损害后果,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如果是这种情况,其实是不符合本罪的严重后果要求的。

来源:时尚发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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