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广东某光缆通信设备企业与孟加拉国BANGLA PHONE LIMITED公司(邦拉电话有限公司)签订37.4万美元购销合同,采用180天远期信用证结算。尽管单证相符且开证行初期承兑,买方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开证行长期拖延付款。企业虽通过法律途径维
2017年,广东某光缆通信设备企业与孟加拉国BANGLA PHONE LIMITED公司(邦拉电话有限公司)签订37.4万美元购销合同,采用180天远期信用证结算。尽管单证相符且开证行初期承兑,买方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开证行长期拖延付款。企业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孟加拉法院案件搁置五年未决,中国企业遭遇出海外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风险与跨国司法救济困境。
以时间线形式强化读者认知:
2017年11月17日广东某光缆通信设备生产工厂公司与孟加拉国 BANGLA PHONE LIMITED(邦拉电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销价值USD37,4000的美金的光缆。合同约定允许分2批次出货,结算方式是远期180天信用证。
第一批的运输单据开证行于2018年1月1日签收。2018年1月9日BANGLA PHONE LIMITED(邦拉电话有限公司)告知已收到第一批货物。开证行也没提出不符点。2018年2月13日孟加拉开证行发函声称开证人提出因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暂缓这2批货物的承兑,让受益人与开证人协商。(买方单方面提出质量问题,孟加拉开证行拒付 )光缆生产厂收款银行于2018年2月27日发函回复(大致内容为:开证行2018年2月12日发出的电文提及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个不在信用证的范畴内。因为按照UCP600第16条C,D,F条款并且单证相符,贵行没有发电文通知拒收或有不符点,所以请贵行尽快履行承兑义务。我们将为受益人保存追索利息的权利。2018年3月23日光缆生产厂收款银行再次发函催开证行承兑,但是均没有回复。
第二批的运输单据开证行于2018年1月21日签收。2018年2月18日BANGLA PHONE LIMITED(邦拉电话有限公司)收货。没有收到关于第二批货物的质量投诉。到止这两批货物的款项客户都没做出付款的承诺。
(1)信用证开户银行英文全称,银行负责人姓名、职务,通信地址。开证行名称:BANGLADESH COMMERCE BANK LTD.(GULSHAN BRANCH)开证行地址:GULSHAN BRANCH,LANDVIEW,28 GULSHAN C/A.GULSHAN-2,DHAKA,BANGLADESH电话:09613227001-7,8881045, 9854019,8881044 传真:8882044 邮箱:gulshan@bcbl.com.bd信用证结算欠款金额(美元):共374000USD分2批:第一批应支付:124440USD ; 第二批应支付249560USD光缆生产厂收款银行先后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3日通过发送MT999和通过转通知行发送MT799电文的方式催促开证行付款,均无果。在孟加拉开证行长期拖延付款,并对收款银行查询和催收电拒不回复的情况下,收款银行在总行的协助下联系国际商会中国分会请求协助催讨款项,均未得到孟加拉开证行任何回复。
2023年7月22日光缆收款银行又电方催促开证行付款,依然没有任何回复。无奈之下中方企业于2020年3月提请2020年第6153号令起诉告孟加拉商业银行款付374000美元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并予以保兑银行信用证的问题案件。并取得孟加拉最高法院责令状。 BANGLA PHONE LIMITED(邦拉电话有限公司则另到法院起诉(第1273号申请令状),以产品质量为由诉讼我们应对银行信用证未付款做回应。想以之做为协和谈判的法码。(案件号1273,涉嫌管辖权争议)。光缆生产厂家按合同交易中有明确仲裁管辖权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挣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仲裁管辖权在中国。孟加拉国没有管辖权的权利进行抗辩。然而被告另于2020年发出第1273号申请令状案件一直停滞不开庭审理(听证会)。以前的理由是疫情法院关停。之后又说将于2024有可能5月法院排期开听证会。但是还是凉凉,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一直拖到现2025年4月了。
案件拖延了5年,实际上以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期已拖延了8年都没有得到实际性的解决支付问题。中国企业出海(或外贸)风险警示大家不要被坑。
警示大家: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遭破坏
1、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付,且未按UCP600规定及时提出不符点
2、买方利用"质量问题"混淆基础合同与信用证关系
二、司法管辖权风险 - 合同明确约定中国仲裁,但孟加拉法院仍受理买方诉讼 - 平行诉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三、孟加拉国特殊风险 - 国际商会《贸易便利化指数》显示孟加拉信用证违约率较高 - 当地司法效率低下可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数据
四、企业维权经验总结 - 前期风控缺失:未对开证行信用评级、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 应对措施得失:
及时法律诉讼正确但低估当地司法效率 - 行业建议:
▶ 优先选择国际一流银行保兑信用证
▶ 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新加坡/香港仲裁)
▶ 利用中国信保等政策性工具对冲风险 - 国际贸易律师:"本案开证行放单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但发展中国家银行常迫于客户压力违规操作" "建议中企在孟加拉交易时要求预付款+信用证组合支付"
来源:中海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