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4.17)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7 08:05 2

摘要: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当”“录音或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无死重),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本案中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需要注意,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能是录音或者录像,是故,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一并收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诉讼原理上讲,乙是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乙又是非法拘禁案中的被害人。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案件。侦查人员对于这两个案件虽然可以并案侦查,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逐案办理。不应当在办理故意杀人案时收集非法拘禁案的证据。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勘查”、“应邀请见证人”。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显然,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可查封”、“船只”。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本案中,船只属于重要物证,可以查封,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D。

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

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4)项规定,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需要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故A项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故B项县司法局做法正确。

根据《律师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款第(6)项规定,县司法局没有对该律所处罚的权力。故C项做法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可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并没有违规或违法行为,故县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文字解析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

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本题答案为D。

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某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不知去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某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缺席审判

B某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可以对甲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D若甲逃往境外后,超过半年没有到案,某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文字解析

[破题思路与精要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缺席审判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A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可以缺席审判。本案中,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两个犯罪。其中,受贿罪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滥用职权罪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故而A错误。【缺席审判: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B项,甲涉嫌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对于滥用职权罪而言,由于甲已经出逃,存在查不清犯罪事实的可能。对于受贿罪而言,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某市检察院可以就受贿罪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判。待甲被抓捕归案,滥用职权罪查清后,再对甲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是故,B错误。

C项,若确认甲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某市检察院可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C正确。

D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1.重大犯罪2.通缉一年3.刑法规定应当追缴】本案中,甲逃往境外不足一年,且不知道对甲是否已经通缉,此时检察院还不能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王某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上诉,甲省高级法院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省高级法院发现该案事实认定错误,拟启动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省检察院可以向甲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B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D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应当决定中止刑罚的执行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二审开庭、再审启动、再审审理程序,难度较高。【抗诉--要么是二审抗(目的是推翻一审还没有生效的判决)、要么是再审抗(目的是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再审抗诉,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A项,解题关键词是“甲省检察院”“甲省高级法院”“抗诉”。上级检察院若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抗诉,即“上对下,同级抗”。本案中,王某被判处死缓,甲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死缓的裁判即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二审带复核),案件在甲省高级法院生效。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发现本案确有错误,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因此,甲省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力,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终审法院有权自行启动再审,但合议庭成员应当更换,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检察院应当派员”。本案经甲省高级法院二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对死刑裁判上诉引起的二审,因此甲省高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应当开庭审理。既然开庭审理,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项正确。【二审是对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案件以及被判死刑包括死缓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再审是必须开庭审理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应当”“中止”。启动再审,原生效裁判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存在两种情况:其一,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其二,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至刑期届满。本案给定案情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因此D项说应当中止刑罚的执行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与刘某相关的一处房产土地概况栏中标注有“此地块已存在建设规划审批”,刘某向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公开该土地建设规划和附图,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信息不存在,刘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起诉期限为3个月

B刘某应举证说明信息公开申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关联性

C被告应当对经检索刘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D刘某应当在申请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文字解析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经过复议后起诉期为15日,所以,A选项错误。

(2)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信息与需求无关为由而拒绝公开,法院也不能够要求原告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说明。所以,B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C选项正确。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以,D选项正确。D选项其实凭借常识也可以判断,你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某个信息,你总得告诉我,怎么给你提供吧,否则,我行政机关找到了这个信息,我怎么给你呢?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甲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销售本公司的矿石。乙是某私营企业的老板,经常购买矿石。甲与乙共谋,在乙购买矿石时,甲故意少记矿石重量,让乙多拿到矿石,然后二人将多拿到的矿石平分。二人如此照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贪污罪

B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

C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与甲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D无论乙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都能构成共犯

文字解析

A项,贪污罪是真正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不能构成贪污罪。A项说法错误。

B项,甲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是侵占型贪污罪。也即,甲将公司所有、自己在管理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甲构成侵占罪。甲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进而升级为贪污罪。由于侵占罪不是身份犯,所以,无论甲有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当然,对甲最终定贪污罪。B项说法正确。【贪污罪的行为公式:A(实行行为有侵占罪(国家所有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盗窃罪、诈骗罪)+B(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必须是公家的财物;行为方式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

C、D项,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但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贪污罪,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对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所要求的。就贪污罪的共犯而言,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区政府相关人员在对孙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时未做保全措施致屋内物品毁损,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孙某向区政府申请赔偿未得到回复,孙某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房屋、屋内损失,并要求区政府对相关违法人员追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应当对房屋内物品损失提供证据,但因区政府原因导致孙某无法举证时,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B区政府向相关违法人员追责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C孙某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字解析

(1)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选项正确。

(2)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人格被其所隶属的公法人区政府所吸收,应当由区政府对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然,区政府在对外赔偿后,也可以事后对内追究执法人员的个人责任,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予以内部追偿。但区政府向相关违法人员是否追责、如何追责属于行政机关关起门来的“家务事”,是内部行为的一种,不属于法院“外人”的审查范围,所以,B选项正确。

(3)考生应当区别“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程序”和“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程序”。“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程序”是在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解决赔偿问题,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搭便车”的赔偿方式,比如,本题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赔偿房屋物品损失,就是一并提起赔偿诉讼,此时的起诉期由于赔偿是在“搭便车”,所以是跟着普通的行政诉讼程序走的6个月,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对此的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而“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程序”是专门解决赔偿这一单一问题的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名称为“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不予赔偿、赔偿数额或赔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为3个月,对此,《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C选项错误。

(4)县级以上的政府为被告应当由中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区政府属于县级以上的政府,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诈骗罪的处分财物要求具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下列选项中,存在处分意识的有?

A甲伪造车辆的所有权凭证和年检表,以虚构的车辆作抵押,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手后潜逃

B乙请客吃饭,吃完后对服务员表示送朋友到门口再回来买单。服务员同意。乙到门口后趁机逃走

C丙用技术手段将电表上的用电量减少5000度。收费员上门收费时,由于不知情,以丙修改后的度数为标准予以收费

D丁在超市购物,将一箱饮料中的一瓶饮料取出,将一瓶高档白酒放入其中,然后将这箱饮料端到收银台。收银员以一箱饮料的价格予以收费

文字解析【诈骗罪的第三步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包括客观处分行为和被害人主观处分意识;处分意识--我(被害人)意识到我将我占有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处分给对方占有,这里面就要求我首先要意识到财物的存在然后我处分给你】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

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判断的关键点: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A项,被害人王某在处分20万元借款时,意识到20万元的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己的20万元处分给甲,因此存在处分意识,所以甲构成诈骗罪。A项入选。

B项,被害人服务员只是同意乙去送朋友,并非同意乙不付餐费,并非处分餐费(债权),也即服务员既没有处分行为,也没有处分意识。乙的逃单行为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这种类型的盗窃财产性利益,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因此,B项不入选。

提示:本题在2013年第61题C项考查过。

C项,收费员以丙修改后的度数为标准予以收费,意味着少收了电费。这表明,收费员对电费(债权)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丙构成诈骗罪,骗免债务。C项入选。

D项,收银员以一箱饮料的价格予以收费,表明收银员没有意识到高档白酒的存在,没有处分高档白酒的意识。因此,丁对高档白酒构成盗窃罪。注意,收银员虽然没有处分意识,但是有处分行为,也即将含有高档白酒的一箱饮料处分给丁。D项不入选。

总结:对种类有认识错误,定盗窃罪。具体而言,被害人误以为是A种类财物,实际是B种类财物,表明没有意识到B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表明没有处分B种类财物的意识,因此对B种类财物,犯罪人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来源: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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