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在竞争对手包裹中放入虚假低价宣传单,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了!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7 13:00 2

摘要: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竞争对手产品包裹中

夹带同品牌虚假低价宣传单,

导致企业商誉受损……

该送货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制造、批发和零售的公司,销售家用墙壁开关等系列产品,品牌名为“Fsilon法狮龍”,在长沙市设有销售处。

塞给A公司客户价位严重失实的传单

2023年12月3日,小明来到销售处偷偷将印制“Fsilon法狮龍开关插座”的宣传单塞入A公司发货给客户的货品中,但是,该宣传单上所有产品的价格均显著低于A公司出厂价。A公司客户收到塞有该宣传单的货物后,严重质疑公司信誉,认为A公司售卖出的产品价位严重虚高。

监控视频

A公司通过调取监控才发现系小明所为,遂将小明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万元。

小明辩称,自己是其他品牌的送货人员,顺便接受他人委托发些传单。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被告具有间接竞争关系,小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

A公司虽无有效证据证明小明系其他电器品牌的实际经营者,但据小明自认,小明属于其他电器品牌送货员且代发传单,通过提供个人劳务服务参与了市场经营,具有经营者身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主体。

小明作为与A公司品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器品牌货品配送人员,其配送的品牌货品的销量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收入,从此种意义上而言,A公司与小明具有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小明投放内容虚假的传单属于传播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明向A公司客户货品塞入的传单,其中价格与A公司正常价格差别显著且毫无依据,内容虚假。A公司客户收到传单后对A公司信用产生了怀疑,使A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小明随机向A公司不特定客户投放虚假内容传单,系传播虚假信息。

综上,小明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年12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明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明主动向A公司支付了判赔金额。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彭丁云:

本案被告虽为个人,但系参与市场经营的经营者,其配送的品牌货品的销量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收入,在此种意义上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向原告不特定客户散布虚假内容的传单,导致客户对原告品牌信誉产生怀疑,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根据原告现有有效证据,以被告为同类品牌送货员的身份等作出侵权认定及判赔金额。

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本案不同于以一般不正当竞争方式,其行为并非系对己方的夸大,而是伪装成商家本人不小心将载明了虚假低价的产品销售价格表(即案涉传单)放入了发货包裹中,从而使得商家客户对其商业信用产生怀疑。此种方式极为隐蔽,蓄意破坏市场秩序,对产品价格进行恶意误导的行为对当事人危害极大,不加以制止和澄清,则会对原告的商誉及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损失。如任由这种现象蔓延最终会动摇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

来源:环球网海外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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