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多个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存在。然而,这种消费模式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款难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声”说法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多个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存在。然而,这种消费模式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款难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
本期现“声”说法节目
请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的韩晓梅律师
跟我们一起来聊一聊
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Q
A
姐妹花
主持人
韩晓梅
律师
姐妹花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越来越日常的消费方式,因充值卡“疯狂”而导致的纠纷也随之频发,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对此也曾有法律人士发表过专业见解,但消费者维权路上的绊脚石仍然不少,值得庆幸的是,近期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已发布了新规。
姐妹花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的韩晓梅律师担任嘉宾,为大家进行新规解读,支招避坑。韩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曾在金融领域和政府机构任职,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行政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公司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是慈溪市“慈动力”普法讲师团成员。
韩晓梅
主持人好。非常荣幸走入演播室,参加由慈溪市司法局和经典车电台联合推出的“现声说法”栏目。诚如主持人所说,预付式消费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制约消费的突出问题,为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的3月14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布了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解释》在今年5月1日马上就要施行了。
姐妹花
韩律师,针对生活中预付式消费五花八门的“坑”,新规在具体内容上是如何帮消费者填平的呢?
韩晓梅
《解释》共27条,主要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常见问题,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重点解决“霸王条款无效”“商家跑路责任”“消费者退款权”等核心问题,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姐妹花
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也有朋友办完充值卡,结果没多久就发现店家人去楼空了,作为消费者很多时候只能望楼兴叹。
韩晓梅
对于商家卷款跑路这个问题,新规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其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商家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预售大量预付卡后跑路,或通过虚假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等“职业闭店”行为逃避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姐妹花
原来这种情况下,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啊,那遇到迁店、停业等情形的消费者怎么办?还能退费吗?
韩晓梅
是的,恶意“卷款跑路”,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甚至可以被追究刑责,除此之外,另外几项情形也可退费:一是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黄某诉重庆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中的黄女士,选择该培训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训的便利程度,变更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黄女士居住地很远,导致其签订合同原本的目的无法实现,即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退还培训费用。二是对于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通俗地讲就是商家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偷偷把预付卡服务“转包”给其他店,或者是经营者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比如健身房明明承诺“24小时随便练”,结果总停业、器械坏、约不上,导致消费者根本无法使用等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款。同时,对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新规也赋予其合同解除权。但需注意,必须是“重大健康变化”(如伤残、重病),一般的感冒、加班等不构成理由。
韩晓梅
讲到退款问题,还有一项新的重要规定,即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被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对此可作出有效规制,减少冲动消费带来的负面后果。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即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以倡导消费者对诚信精神的尊重。
姐妹花
嗯,看来新规在如何合法取回退款上给消费者吃了好几颗定心丸。那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商家跑路等需要退款的情形,除了能追究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还可不可以向场地出租方(如商场)追责呢?
韩晓梅
对此,新规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有权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但需注意场地出租者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对其提交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或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能力进行深入核查,否则可能也会不当加重出租方的责任。讲到这里,我再补充一点,《解释》还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在经营者“名实不符”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和当前“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问题出现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规范依据。
姐妹花
是的,这某种程度上也会促进商家诚信合规经营。那韩律师,很多商家现在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根据新规这些条款合法吗?
韩晓梅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解释》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了,如果合同中约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现实生活中,合同里有些还会设置高额仲裁费阻碍消费者维权,此类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也属无效。
姐妹花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很多的充值卡都有买赠活动,如果遇到退款情形,退款金额的计算是否也会藏有猫腻?
韩晓梅
这在新规中也有提及,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应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比如某健身卡“买50次送10次”,若商家违约,退款需按总次数60次计算已消费部分。若仅消费12次,应退入会费48/60的费用。
姐妹花
原来法律会帮你把“赠品”算进总数,看来,新规赋予消费者不少“杀手锏”。可是,较为现实的问题是,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实际维权时常常苦于拿不到证据,对此新规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韩晓梅
是的,主持人提到了这类纠纷处置最大的痛点。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对此,《解释》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通过类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
姐妹花
最后,请韩律师给听众一些实用建议。
韩晓梅
虽然新规在多个方面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这一消费模式也仍然暗藏玄机,我们消费者签约前应做到“三查”:即查资质:确认商家营业执照与经营主体一致,查口碑:通过企查查等平台检索纠纷记录,查合同:拒绝霸王条款;并在消费中做到“三留”:留凭证:对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全程保存,留记录:每次消费后要求商家签字确认或电子记录,留证据:产生争议时及时收集消费全程相关证据。另外,在纠纷发生后也应做到“三快”:快投诉、快起诉、及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快止损。
姐妹花
感谢韩律师的精彩解读!最高法新规为预付式消费注入了理性的力量,但还是那句善意的提醒:消费者仍需理性消费,同时注意留存证据,依法及时维权。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再次感谢韩律师,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韩晓梅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朋友,再见。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