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从单位离职后,单位向全体员工群发电子邮件,并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诽谤我的不良信息,对我造成了人格上的侮辱。之后,相关信息在公共网络进一步传播,还有微博“大V”进行了转发、传播,对我个人信誉和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想咨询下,接下来该怎么办,
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案例(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整理
我从单位离职后,单位向全体员工群发电子邮件,并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诽谤我的不良信息,对我造成了人格上的侮辱。之后,相关信息在公共网络进一步传播,还有微博“大V”进行了转发、传播,对我个人信誉和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想咨询下,接下来该怎么办,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人:北京市市民李女士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作问题衍生出的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期接到李女士的咨询电话后,我详细询问了李女士与原单位间的矛盾,以及电子邮件、微信群中的相关信息。了解事件经过后,我明确告知李女士,前单位通过网络渠道向众多人员发送不良信息,不符合网络信息内容合法要求,扰乱了正常网络传播秩序,她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李女士关注的起诉地、注意事项等问题,我向其详细讲解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提示其案由应为侵犯名誉权,并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等。
关于起诉地的问题,我向其解释称,根据相关法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因此,综合案情后,我建议李女士到前单位所在地进行起诉。
关于时效问题,我向李女士解释称,虽然单位发布不良信息的行为已过去较长时间,但是对其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其他问题,我也逐一进行了解答,并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解答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热线值班律师刘丹
办理结果
热线值班律师专业、清晰的解答,让李女士明确了接下来的维权方向和路径。不久后,李女士再次来电表示了感谢。
来源:中工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