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说谎?剧中“18年水中捞枪找物证”,现实中床上精斑判强奸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7 16:28 2

摘要: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在网上引起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涉及1、订婚是否代表默认同意发生关系;2、处女膜未破裂与是否发生关系;3、证据链是否闭环,如电话录音是不是涉嫌诱导,床上精斑算不算物证。

1、订婚不代表同意发生关系

什么情况下发生关系是合法的呢?1、女方必须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2、女方同意。

和你订婚,甚至是结婚都没有必然的关系,虽然很多人无法理解,但规定就是规定,一旦违法就会受到严惩。

所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订婚不代表男方拥有“性权利”,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

审判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的很清楚:“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这一点很关键,也是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但是还需要物证。

2、处女膜完整不代表未发生关系

国际医学上已经有了共识,“处女膜完整并不一定意味着未发生过性关系。”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这和个人的生理结构、先天发育或者某些疾病因素有关,同时也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

这一点上审判长答记者问时说的很清楚,也很专业。

至于不公开也的确涉及个人隐私。

3、证据链是否闭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尤其是物证对案件的侦破、审理和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物证(指纹、DNA、凶器、血迹、电子数据等)具有客观性与稳定性,是案件发生时直接形成的物质痕迹或实体,能直接反映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

很多时候在在缺乏口供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物证往往成为了破案的关键。

最终“口供+证人+证言+物证”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的证据链。

而缺乏客观的、直接的物证可能会造成误判,导致司法的不公。

例如河北的聂树斌案、内蒙的呼格案,因为错判导致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而执行死刑时他们一个21岁、一个仅19岁。案件的执行也摧毁了两个家庭。

我们再来看“订婚强奸案”提交的证据中有电话录音。但并非是案发现场的录音,而是案发后的录音。

女方母亲问:“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答:“哦哦,对对。”

这段录音其实具备了一定的引导性,即便是席某某仅回答了“哦哦、对对”之类的话,也对他是极为不利的。

而想要公平公正的去判断这段录音的有效性,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以及录音的整体去鉴别,才能确定录音是否可以当作定罪的证据。

录音中还出现了男方家属“如何补偿”的内容,而这个补偿对于该案件的审理意义并不大。

首先,双方的家属并不在案发第一现场,所以双方家属都不清楚具体的案件情况,所以讨论的补偿不能左右案件的事实。

其次,男方家属同意协商可能是为了双方后期的生活考虑,并不一定认可强奸的事实。

此外,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检察院)起主导作用,被害人主要是辅助控诉,是要依法处理的,不会根据女方事后的意志为转移。

关键还是要看案发现场的证据

2024年热播电视剧《我是刑警》中有这样一个桥段。秦川赴清江侦破尘封十八年的清江两案(原型是1998年贵州凯里持枪杀人案)。案子破了,凶手抓到了,对当年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指纹、DNA也都对的上。

最后还是要去河里捞这把18年前的手枪,因为这把枪是案件的关键证物,只有找到这把枪才能让证据链闭环。

这就是刑事案件证据的严谨性。

而反观山西“订婚强奸案”的物证总有点“缺环”。

床单上的精斑成了关键物证,不应该是女方体内、贴身衣物上的精斑或者DNA吗?

所谓的床单上的精斑,这个床单也是男方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床、自己的床单,自己家里出现自己的DNA信息太正常了。

有观点认为,事后女方在卫生间洗澡可能洗掉了精液、男方DNA。

我们来分析,女方不同意婚前发生关系,男方是强行发生关系的,那么必然会有反抗,这种情况下也会对女方体内造成物理性损伤。

但是,这些疑点法院以涉及隐私回避了。

可以说,在男女关系这件事上,不管发生前后,还是过程中,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所以,奉劝广大男性还是忍住冲动,不要以身试法。

这起案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导向。

结婚的成本真的很高:

就拿案件中的为例:婚房一套(几十万、上百万不等)需要加女方的名字;彩礼18.8万,7.2克金戒指,宴席,这还不算其他的杂七杂八的花费。

结一次婚,需要支付给女方的应该不下50万了吧。

结果呢?男方因强奸被判三年。

发生关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是“女方自愿”。

什么订婚、结婚都不是男人的“性权利”,必须“女方自愿”才行,而且就算女方自愿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关系,也不属于犯罪,顶多是道德上的谴责。

“结婚16年3娃非亲生”的案件相信大家还记得,结果呢?调解离婚,余华(女)支付了赔偿款,不再争房产,净身出户。

而且在庭审中,陈志显(男)提交了最新证据,证明余华已生下第四个孩子,且这个孩子也不可能是他的。

这样的结果真的令人唏嘘。

虽然该案件宣判了,但现在很可能面临着三输的局面:男的强奸坐牢三年,他的人生基本没有啥希望了;女的也很难再找到好的姻缘了,很可能孑然一身度过余生;网友质疑判决的合理性、公平性。

并且该案件还在继续发酵,影响着社会价值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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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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