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17 17:06 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土地储备管理,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期30天。社会公众可通过在线征集或将意见反馈至邮箱:gxtqyc@126.com。未尽事宜,请联系姚秀才,联系电话:0771-5388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土地储备管理,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期30天。社会公众可通过在线征集或将意见反馈至邮箱:gxtqyc@126.com。未尽事宜,请联系姚秀才,联系电话:0771-5388373。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的监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资金以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每个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各市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的总数。各市、县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经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非法定行政区划需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在市内调剂名额,按程序报批,纳入名录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计划

第四条可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推行储备土地和供应统一管理机制,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用地外,将依法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的土地以及所有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等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纳入储备统一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

第五条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等,结合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可用空间潜力,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上年度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情况;

(三)上年度土地储备工作评价(含上年度的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供应、管护与临时利用等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收支平衡情况);

(四)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六)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七)年度储备土地管护与临时利用计划;

(八)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含资金来源及收支平衡计划)。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通过科学编制片区开发计划、优化储备资金收支平衡、精准划分资金保障职责、强化项目动态监督管理、完善资源组合供应机制等方式,对储备片区进行系统性改造、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安排储备片区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科学配置经营性用地、民生用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做好储备片区内外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衔接工作,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充分实现土地资产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价值。

第三章 储备土地入库

第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入库制度,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入库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入库储备:

(一)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二)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性等情况的,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或由各地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偿标准且不得低于由自治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回土地的,属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更新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收购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或不动产整体进行评估,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结果等协商,或参照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补偿政策和标准,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第十条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按照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时移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招标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履行对中标单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中标单位不得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出让收益。同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前期开发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转包工程。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十三条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直接相关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费用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范畴。根据需要,其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分工和部门职能,明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并从相应资金渠道安排支出。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管护与供应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管护可采取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护,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土地所在城区政府、国有企业、土地原产权人管护,市场化采购管护服务等方式。管护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置围墙、栅栏、标识等;进行日常巡查,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对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必要的维护;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暂不利用的地块,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管护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出借、自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列入当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纳入临时利用范围。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利用单位负责拆除清理,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拆除清理成本均由临时利用单位承担。

临时利用期限届满且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临时利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可开展考核,考核合格后享有临时利用原土地的优先权待遇,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供应已登记在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因历史原因未注销原产权证的储备土地,供应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协助土地原权利人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或受委托代为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信息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预出库单号”,未取得储备地块“预出库单号”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不符合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实现总体收支平衡。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从缴入地方国库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不低于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该基金全部为地方收入,收支全额纳入当年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年度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退出名录等处罚;对于退出名录的机构,1年内不再接受其进行名录的申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结合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出入库数量、在库数量、资产价值、规划情况等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储备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重点对储备工作、计划执行、系统填报、库存消化、资金平衡、专项债券等情况等进行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如印发主体调整,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