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获取经济利益,程某某在运营网站的过程中,通过在网络上搜集电子书籍、纸质书籍扫描件,在境外网站搜集国外出版书籍等方式,搜集整理了大量的书籍,并经过重新编辑美化后放到自己搭建的网站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电子书的形式对外销售,售价为每次下载费用0.1元
为获取经济利益,擅自在家中架设网站,并将未取得授权的书籍包装成电子书在网站上销售。日前,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工商注册备案、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擅自架设一应用网站。
为获取经济利益,程某某在运营网站的过程中,通过在网络上搜集电子书籍、纸质书籍扫描件,在境外网站搜集国外出版书籍等方式,搜集整理了大量的书籍,并经过重新编辑美化后放到自己搭建的网站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电子书的形式对外销售,售价为每次下载费用0.1元至12元不等。
2023年9月14日,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其下载、销售的书籍中,共有1798种属国内出版书籍,且均未获授权进行的复制、发行、传播;经鉴定共有1006种属境外出版物(其中,118种系违禁出版物,888种为非法出版物)。截至案发,程某某实施非法经营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共计21万余元。
2024年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庐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复制、出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出售文字作品,应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月,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来源:合肥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