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法: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调岗降低孕期女职工待遇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7 21:20 3

摘要: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合同约定:工作参与具体项目期间赵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2023年2月,赵某告知公司其怀孕事实,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并按照3000元/月支付赵某孕期工资。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孕期工资差额。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作出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科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特殊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王真

主编:王振雅

校对: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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