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陶瓷工艺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梳理2起2024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陶瓷工艺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梳理2起2024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福建省德化某茗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4月16日,接到著作权人周某的维权投诉后,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德化乐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购买涉案作品“留香”后自行开发模具并侵权复制生产、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留香”500个陶瓷制品、生产模具30套,并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对侵权复制品和生产模具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
案例二
德化县某茶巾加工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5月14日,接到著作权人泉州市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维权投诉后,德化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德化县某茶巾加工厂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购买涉案的“千里江山”、“清荷”、“听禅”等3款美术作品并侵权复制在其批量生产的茶巾上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千里江山”、“清荷”和“听禅”茶巾共计534张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对侵权复制品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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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来源:看见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