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马克斯·里特委托,对深圳市港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3867503号“INPEDDO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马克斯·里特委托,对深圳市港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3867503号“INPEDDO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INPEDDO”商标已使用,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难谓巧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WIND GAP”、“SPARKX”、“BUBBLE SKATZZ及图”、“SHOP OF SKATAN”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二、“INPEDDO”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已于2019年2月1日在欧盟成功注册,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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