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还侵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8 11:41 2

摘要:“明明我的产品也被授予了专利,为什么还是被认定为侵权?”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有时会主张自己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其实施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定成立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明明我的产品也被授予了专利,为什么还是被认定为侵权?”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有时会主张自己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其实施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定成立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硅胶折叠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申请,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故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辩解被诉侵权设计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诉侵权设计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晚于涉案专利权的授权日。

涉案专利产品立体图

被诉侵权产品立体图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属于在先权利,因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法院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其以被诉侵权设计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即使被诉侵权设计或技术方案已获得专利权,若其授权日晚于在先专利权的授权日,且落入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仍将依法认定其构成侵权,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必然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实施获得授权的专利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本案中法院结合原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利授权时间的先后,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保护了原告的在先专利权。

法官提示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制兼顾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仅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范围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等。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因此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风险评估,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专利权。

既然初步审查制只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如何知道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在先的专利构成近似或相同?此时就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帮助判断。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诉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作出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对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够帮助确定专利的稳定性,并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以辅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可以在专利权转化、商业交易中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来源:中细软

相关推荐